40余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近日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起草《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将于近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收容教育规定与立法法不协调,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华标律师认为,立法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身自由提供充分保护的意图,从而明确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列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然而,现行收容教育制度通,其关键性制度是通过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得以建立,与立法法不协调。
建议书称,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轻则受到不少于6个月重则长达2年之久的限制,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的手段,客观上比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 建议书称,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违反法治精神。
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且存在漏洞。对应当收容教育的对象界定模糊,导致适用上的混乱。由地方制定的标准各种各样,缺乏内在一致性;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必然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会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为此,40余位学者律师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安排不合理,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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