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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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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4-04-30 14:17:17

  
代理各类公司登记注册

各类公司设立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一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5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
、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
、住所使用证明;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14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法人登记需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7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
、住所使用证明;
9
、申请的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七、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
、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
、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
、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合伙企业设立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需提交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名称核准通知书
3
、企业住所证明即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4
、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计生证、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和壹寸免冠近照一张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
     
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
     
字。
      6
、住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住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
    
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住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
    
[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9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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