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9)
分类: IT职场
2014-08-20 13:59:21
2014-08-19 出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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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女演员宋慧乔就逃税问题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因为无知而导致了这种税务问题,会深刻反省”。
今日(8月19日)宋慧乔的法务代表公开了关于宋慧乔2012年的税务调查和缴纳附加税的相关立场。
宋慧乔代理法人公司方面表示“宋慧乔将税务相关业务及记账代理业务委托给税务法人处理,在2012年收到国税厅发出‘关于费用证明不足,无法认证’的通知前,都完全没有意识到税务代理人的问题。一般来说以计算年收入的艺人为征税对象的话,所得率应为56.1%,然而通过税务调查发现,因为宋慧乔的代理税务所职员的错误,使得她缴纳了几乎是所得税2倍的高额税和附加税”
宋慧乔方面也表示“虽然委托了税务代理人处理相关业务,但是最终责任在纳税者本人,这点我们很清楚。作为受到大众关注的演员,没能在税金方面多加注意,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此外,同日早前有媒体报道了知名女演员从2009年起三年间涉嫌逃税25亿韩元的消息,引起人们的关注。
代理记账公司发表见解:
作为一名公众人物逃税 ,从她个人来说,是件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当逃税信息曝光之后,对个人的声誉及个人的形象非常有害的,逃税本生来说是件非常不能容忍的事件,就连现在的普通阶层的上班一族都起着表率的作用,每月向国家缴纳工资所得税,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带头逃税漏税,国家岂能忽视,根据国家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对照修改前的规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数额标准不再在刑法中具体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在这里提醒并且呼吁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作为中华人民的一员,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支持国家的发展。更多财税信息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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