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27991
  • 博文数量: 31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624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4-03-06 17:26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5年(1)

2014年(30)

我的朋友

分类: 云计算

2014-10-28 10:00:36

飞凯材料(300398)

因股份公司根据预先签订的销售合同(当购货方购买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时另返一定的比例产品给购货方),返给客户的产品均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申报纳税,根据当时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以及返给客户产品的数量,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合计未申报销售金额为18,980,248.65元(该等期间内少缴增值税累计数额约为322.66万元);2011年11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出具沪国税浦二十三处[2011]253号《税务处理通知书》,就上述行为要求股份公司补征税款合计3,311,315.18元,加收滞纳金计571,092.81元。上述补证款及滞纳金含增值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造成上述补税行为的原因系由于股份公司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尤其不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片面认为,实物折扣系股份公司给客户的让利,系一种变相的降价行为,实物折扣额并未增加股份公司的收入,从而股份公司未将实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同时也未对实物折扣进行纳税申报。

鉴于股份公司已于2011年3月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改制时以飞凯有限截至2010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86,288,792.82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60,000,000元为股份公司股本,其余26,288,792.82元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补征上述税款使得飞凯有限2010年8月31日净资产减少2,823,781.16元,为此,股份公司于2011年12月3日从股份公司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的26,288,792.82元中作出调整,不影响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于股份公司改制时全部出资到位。

股份公司已在《税务处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构全额缴纳了上述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882,407.99元,并进行了相应的整改,按照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操作。

2011年1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证明》,确认股份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有欠税、偷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2012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关于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的复函》:“我局主管税务所发现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当购货方购买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时,该公司另返一定比例的产品给购货方,而这部分产品未视同销售缴纳税收。据此,我局主管税务所于今年11月对该公司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3,882,407.99元。由于该公司此部分少缴的税收不属于故意偷逃税,故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股份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阅读(264)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