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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4-08-13 09:49:26

摘自:普华永道

摘要:在中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必须将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一项规定始于2005年的财税【2005】35号文(“35号文”),并于国税函【2009】461号文(“461号文”)再次重申。多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对这项规定的具体操作要求各不相同。然而,最近几个月,我们观察到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开始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事项的管理以及相应所得的税务合规要求。

在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和您分享这一规定的最新进展,从而帮助企业财务必要的措施减低风险。

详细内容:

35号文和461号文明确规定在中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划或方案等材料进行备案。最近几个月,越来越多不同地区的企业和他们的员工因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和当地实务操作要求而面临主管税务机关的质疑。其中,一些典型的质疑和问题包括:

  • 企业无法提供证明股权激励计划已完成备案的书面材料。

  • 企业仅在部分(而非所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地区进行备案。

  • 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变更的相关信息。

  • 企业仅完成了初步备案程序,并未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的常规备案要求。

这些问题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有些企业因未能遵守备案相关规定而被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在一些案例中,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所得无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导致员工须承担高于正常情况下的税金。

我们还看到有些企业声称已完成备案却无法提供证明,因为他们并未取得任何书面确认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要税务机关确定企业的解释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我们注意到上海市税务局最近在其一个下属分局试行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严格统一操作要求。我们了解到税务局会通过企业为员工申报的股权激励所得来识别相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从而主动开展税务检查,特别是检查这些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合规情况。

我们相信这一试点方案在不久的将来会拓展到上海乃至中国其他地区和城市。

注意要点:

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所得已成为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或支付员工报酬的企业应格外留意相关备案规定以及实务操作要求。如果主管税务关认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不合规,那税务成本可能相应增加。

为了避免罚款、滞纳金以及由于不能享受股权激励计划相应所得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增加的额外税务成本,企业应立刻采取以下行动:

  • 确保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股权激励计划已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并完成备案。

  • 确保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所有地区,都已妥善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包括原计划的变更或新增的方案)。

  • 确保已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后续的常规备案要求。这包括按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解禁、行权等具体信息。

实务操作的地区差异与相关规定的不断更新增加了企业遵守具体法规与要求的困难。鉴于最近一些案例以及日益收紧的监管措施的落实,企业应审查其股权激励备案和相应所得应税的合规情况并尽快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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