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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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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4-03-07 11:03:55

遏制做低房价减少税费

2007年7月15日起,上海正式对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上海地税部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所谓非普通住房是指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至此,理论上,上海对非普通二手住宅在交易环节所课的税负可达到交易价格的9.55%。主要包括:营业税(5.55%)、契税(1.5%)、个人所得税(2%)、土地增值税(0.5%)。此外,还有印花税、手续费等。

“做低房价”这一二手房市场上普遍盛行的做法由来已久,在此之前可能很多二手房成交房源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税费都采取这一做法,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内交易中心登记的成交价格本身就可能是做低之后的价格,其参考价值自然也要打些折扣。杨浦区交易中心这一规定对于做低房价到底有没有确实的遏制功效,还有待观察。

同时,这种询价还带来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一旦有房东急于套现而低于市场价抛售房屋,也可能会被认作“做低房价”而遭退件,并按照评估公司的核定价格缴税。“的确有房东低价抛售,但无法向交易中心解释清楚,哪怕实际成交价真的只有15000元/平方米,但如果评估出来的核定价是不低于18000元/平方米,交易双方也必须按照18000元/平方米来缴税。”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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