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为在接受国属于犯罪,有关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由派遣国解决。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根据条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民事及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 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此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同时,这两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还对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应对接受国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5)什么样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为:使馆人员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权。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6)“私了”过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
2)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3)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②由于语言不同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号,而不要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③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⑤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进行酒精检测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警察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而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一点特别需要国内当事人给予理解,而不要认为警察袒护外国人。
总之,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到礼貌待人,切忌感情用事,体现我国礼仪之邦的风范。同时,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国人就“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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