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肇事方认为受害者的伤残等级鉴定得过高,而且伤残鉴定机构也不是自己委托的,总觉得受害者是使用了某些特殊手段才获得了如今如此高的伤残等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总是毫无理据的要求法院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而很多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可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因为作出该伤残等级是完全合乎理据的。如果肇事方真想让法院允许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必须要有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才会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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