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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15:41:36

    一、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实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统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以上划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博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实文件,这些证实文件应当经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划定的机构认证,,但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博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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