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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3-12-30 15:53:39

  “死磕”律师一向视法庭为“战场”,视声誉为生命,他们天不怕,地不怕,仅凭法律和事实来说话,他们与权力斗争,与势利抗衡,他们敢面对不依法的法官拍桌而起,他们敢直视伪造证据的检察官怒火中烧,他们因与公诉人法官较真而倍受委托人赞许。“死磕”律师的精神就是把“战争”进行到底。但前不久的湖南娄底刘义柏涉黑案,这些当初雄赳赳气昂昂的“死磕”律师们却在庭审中途纷纷愤然退庭。退庭,这可不是死磕律师的作风,死磕律师掌门人杨金柱不是在庭审前就多次说过,娄底一战是死磕律师名誉一战,他们誓死磕到庭审结束,可这场战争,他们却未能进行到底,他们出尔反尔的举动却让一直敬畏死磕律师的我有些鄙视了。某些死磕律师声称这是杨氏的极至,也是他们最高的策略。庭审之中退出真是明智之举?
  退庭的原由就是法庭未许可这些死磕律师的先“排非”后举证的意见。“排非”究竟是在举证前还是在举证后进行?如果死磕律师的要求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法官拒不执行时,他们退庭以示对法官的嘲讽那自是行为艺术,但法官拒绝之真是有法不依吗?在这些死磕律师看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排非规定》)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规定即是“排非”先于举证的依据。而法官则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解释》)中第一百条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即“排非”可在举证前也可在举证后,其决定权在法院。死磕律师们又针锋相对提出,即“排非”的时间启动在于在法院,但法庭在选择时不能动摇上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对该选择权的行使应保持司法谦抑性。我认为,这些说法确实非常在理,但法官不采纳其观点就是不依法吗?这也未免太强奸法律了。
  《刑诉解释》将“排非”程序的启动时间进行了区分,这种区分毫无价值,但《刑诉解释》毕竟是司法解释,属于法律的范畴,而《排非规定》虽然是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就算规定的再有道理,但毕竟不是法律,优先适用法律这是法则;无论是私权利益优于公权力,还是刑事司法谦抑原则,但“排非”程序对此原则的体现并未法律条文化,法官拒绝司法精神与理念径直适用“非良法”,这也只充其量说明法官的良知和社会责任错位但并不说法官没有依法。
  司法文件再好怎能否定司法解释?死磕律师怎能拿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去死磕层级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还是一味的较真,岂不给法官检察官留下律师不懂法律适用的笑柄?死磕律师为了名誉,所以只好退庭,退庭是一举两得之事,一则是解决了死磕律师讲法被动的局面,二则给委托人留下法官不依法的遐想,此举即保住了律师的美誉也把骂名交给了法官。这可能就是他们自诩退庭高明的原因吧。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之“走”策确实为上策,但适用的前提是不得已而为之。死磕律师确实不能说法官不采纳他们的意见是不依法的,在他们看来,他们的要求对这场战斗是非常至关重要的,然而就算按照庭审的先举证后“排非”的安排,大不了就只是浪费了他们的时间而已,但也不至于他们一定会输了这场战斗。他们主动建议委托人解除他们的委托,且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只说退庭带来的后果,他们的“名节”是保了,可是他们的委托人的“名节”呢?他们能也一走了之吗?辩护人是委托人的指挥官与参谋长,没有“统帅”与“参谋”的部队能赢得战争吗?一场因“裁判者”搅局的“战争”,就因裁判者适用不利已方的规则就退出比赛,那岂不是让对方不战而胜?
  死磕律师,你们退庭,是明智之举吗?(本文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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