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第三人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
1.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的确定
(1)原则性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具体规定
①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②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③对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④对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⑤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⑥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⑦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种类越权)
3.第三人
【解释】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依申请或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作为税务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书面或口头)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时,申请人、第三人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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