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的相关内容如下:
1.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决定不予受理
(1)复议机关对没有权案件的处理
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申请人的选择
①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超过了申请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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