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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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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3-09-12 17:05:33

    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判决提供依据。在具体如下: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解释1】民事诉讼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
  【解释2】“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被告提交效力在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很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解释】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的举证“权利”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的双方都应该提供相应的举证,给审判提供更多的依据。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明确、清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本应具有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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