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不设置股东会,但是有。
1.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任。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阅读(165)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