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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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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10-16 17:14:29

信贷客户经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度与终身风险问责制度

  几个关于信贷责任的重要概念:

  一、第一责任人制度

  是指在该行扁平化的组织架构下,基于充分的授权,将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责任界定在基层第一线,贷款安全性的责任主要由一线的放贷人员来承担,贷审会只负合规性审查等次要责任。

  二、终身风险问责制度

  是指对风险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将一直保留到风险消除为止。即使是当事人离任或离任审计后新发现的风险,该行一样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但是,目前在终身责任制方面的政策取向有所调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52条规定:“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全国地方金融第九次论坛”上,对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贷款终身责任制提出了批评:“我们现在贷款的终身追究制度是导致我们不敢去开发挖掘新的客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不能追求零风险。要学会资产定价覆盖风险,采取措施,锁定风险。在银行这种行业特征下,如果一个工作人员的业务是合法的、程序是合规的、工作是尽职的,那么我们不应过分追究他的个人责任。“经营银行的人,要尽可能减小风险,但是不能追求零风险,否则就无法办银行。”近两三年来,为鼓励中小企业贷款的发展,有的银行给予分支行一定比例的风险容忍度,对做好授信尽职的机构和个人,在容忍度范围内减免责任追究。但“风险容忍度”的前提必须是授信“尽职”,本章第一节介绍合规经营时已有论及,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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