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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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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3-08-03 13:42:43

天价高利贷不是天方夜谭

借款实际到账1700万元,6年间,经过法院裁决,债务人已经还上2362万元,仍欠2800万元,总计应还款额翻了三番,高达5162万元!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真真切切发生在四川省广元市的一宗“奇案”。为了能尽早从这场噩梦中“醒”来,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拼命变卖名下资产还债,却仍填不平被不断“刷新”的债务数字……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事情要从20074月说起。当时众森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以420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编号为“广国土(2007)供(拍)字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广元市的一项重点“安居工程”项目——瑾瑞逸城。

按照当初的“招拍挂”协议,政府出让的这块土地应该是“净地”(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但是,众森公司拍到的土地上的拆迁却没有完成,迟迟无法进场施工。无奈之下,众森公司只好自行拆迁,以致工程成本额外增加,加之当时银行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信贷调控,致使交完土地使用权款的众森公司出现了资金缺口。就在心急火燎的杜亚清四处筹钱以解燃眉之急时,一位“贵人”广元市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董事长李云贵出现在他的面前。

 

高额利息直接写成借款本金

李云贵于200779日和2007129日分两次借给众森公司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众森公司对瑾瑞逸城的建筑方案进行了修改,将原来设计的6度抗震标准提升到7度,工程成本预算大幅增加。资金困难的众森公司于2008819日再次向李云贵借款200万元。至此,众森公司3次借款实际到账总额为1700万元,但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借条所显示的借款总额合计却是3060万元。

这是一笔利率不低于809的惊人“高利贷”,出借人将1360万元的高额利息,直接写成了借款金额。明知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实质的“高利贷”,但迫于资金压力,杜亚清只能接受这个条件。因为他想得很简单——只要瑾瑞逸城能够顺利竣工销售,按时偿还这3笔“高利贷”就不成问题。

 

债主发难法院出手

可没过多久,让他始料未及的一幕发生了。

20081131日(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到期的情况下),李云贵一纸诉状将众森公司连同杜亚清推上了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3060万元借款及利息。李云贵瞬间“变脸”,让杜亚清目瞪口呆,他本想在公堂上与这位债主理论一番。可还没等到法院开庭,一连串急促的查封已经让众森公司和杜亚清有些招架不住了。

2008年底、2009年初,在上述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到期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李云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一连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对众森公司瑾瑞逸城项目的全部土地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这时“高利贷”的威力再次发酵,原告主张的“债权”只有3060万元,而法院查封瑾瑞逸城的全部土地和在建工程价值超过一个亿,约为本案诉讼标的的3倍!

2009518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应还原告李云贵借款本金人民币306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9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201800元,由被告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对于众森公司提出借款实为高利贷的申辩理由以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原审法院一概不予采信,坚持认定借款协议、借条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李云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连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对瑾瑞逸城的全部土地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法院的两次诉前查封,让众森公司顿时陷于困境,瑾瑞逸城工程建设的所有相关手续都无法办理。20095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众森实业有限公司败诉。

一审失利,众森公司把希望寄托于二审。李云贵继续发动“攻击”。200969日,李云贵以个人名义在《广元日报》和广元电视台上发布“声明”,内容如下:“因民间借贷纠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月,对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了该公司位于广元市南河瑾瑞逸城项目的全部土地和瑾瑞逸城全部在建工程。依据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无权以收取认购款、购房订金、VIP预存款等名义销售和变相销售瑾瑞逸城的任何房产。购房人与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瑾瑞逸城任何形式的购房协议,均不受法律保护。为避免造成广大购房户不可挽回的损失,特此声明!”

这样一则通过官方媒体发布的“声明”,对众森公司是“毁灭性打击”。事实如此,虽然众森公司及时作出了澄清,但上门讨债的建筑商、材料商以及要求退款的购房者蜂拥而至。李云贵的“声明”,让很多有购房需求的买房人对瑾瑞逸城望而却步。此外,当时广元市朝天信用社正在审批众森公司申请的4000万元项目贷款,“声明”一出,这笔贷款随即“流产”。

这一手,彻底切断了众森公司通过销售瑾瑞逸城还清欠款的活路。

 

多次查封解封对借款人财产予取予求?

拿到(2009)广民初第4-3号判决书后,众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出来之前,在原审法院主持下,2009117日,众森公司与李云贵就还款事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众森公司按照约定撤回了上诉,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销售房屋款项账户。然而,《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审法院三日内解除查封瑾瑞逸城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约定却没有兑现。相反,转过年来的3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广民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200912月至20102月的执行款450万元”为由,对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瑾瑞逸城1栋、2栋楼共计50套房屋进行预查封(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间为2年。两周后,原审法院又作出(2010)广民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称鉴于“被执行人在瑾瑞逸城开发施工进度需要,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便用售房款履行判决”,裁定解除对瑾瑞逸城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及建筑物的查封。解除查封过了一星期,在众森公司已按协议还款2030万元后,由于资金紧张,提出希望将应于4月底支付的当月还款与5月份的还款一并支付。但“五四”青年节这一天,原审法院接连发出《罚款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理由是:“被执行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在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一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行为已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99日,原审法院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预查封“瑾瑞逸城”1栋一单元3层至15层的全部住房;二单元三座、四座的一楼营业房;附楼二楼的全部营业用房以及瑾瑞逸城的地下车库180座(除已出售备案的40座)。9 15日、16日,原审法院在《广元日报》连续刊登《查封公告》,称已将众森公司开发的瑾瑞逸城项目尚未销售的价值1.2亿元的商品房全部予以查封。而此时即便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众森公司实际上也只欠李云贵1070万元。

为了通过售楼将剩下的欠款还清,众森公司委曲求全,于20101013日向原审法院执行局申请允许公司将每套房屋总价款的502存入法院指定账户以归还李云贵的借款,同时法院解除对出售房屋的查封。101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广民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以“现被执行人已初步承诺还款方案,且查封的部分房产属抵押财产”为由,解除了对部分房产的查封。之后,共有9套房屋被陆续售出,法院均以执行裁定书的形式,解除了对这些房产的查封,并提取了解封房屋的全部按揭贷款。

正当众森公司依稀看到爬出泥潭的希望时,风云突变。20118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广民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将本院对瑾瑞逸城查封房屋私自对外进行预销售定购。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中区东坝办事处云盘梁栖凤路的土地”这一系列举动,致众森公司无法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和按揭贷款,也无法以其他任何方式销售房屋以回笼资金,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丧失了生存能力。

 

实际借贷1700万元,6年来偿还了2362万元,竟然还欠2800万元?

2013121日,朝天区法院作出一份让众森公司惊诧莫名的执行裁定书。这份文号为(2012)朝天执字第21-61号的裁定书认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云贵部分借款本金,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下余本金及资金利息约2800万元(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尚未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协商,“(双方)均同意住房以5500/平方米、车位以150000/个进行抵偿。”遂裁定将瑾瑞逸城房屋18套(总面积1774.8平方米)及地下车位35个,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云贵抵偿借款本息15011400元;以现金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李云贵执行金额500万元。3天后,朝天区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划拨众森公司的银行存款292万元。至此,众森公司总共向李云贵借款1700万元,但法院前前后后裁决的应还款总额竟高达5162万元!

民营企业家卖光了财产偿还高利贷,却仍被执法机关两次逮捕

手里捧着厚厚一摞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还款凭证,众森公司董事长杜亚清欲哭无泪。为了还清欠款,众森公司在201110月至20128月期间,被迫以“跳楼价”变卖了公司名下上亿元的资产。其中,位于广元市栖凤路约32亩土地使用权被政府以3700万元回购,而当时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约为6000万元。建筑面积约为2800余平米、市场价约为2800万元的众森宾馆,经拍卖成交价仅为1300万元。位于下河街的19间营业房,总共面积674.13平方米,拍卖成交价248.477万元,而广元市地税局给出的该地段指导价最低为8000/平方米……。

杜亚清拼命变卖财产“还债”,并没有换来当地司法机关的“宽恕”。201263日,他被广元市朝天区法院行政拘留15天。617日,广元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其“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为由,对杜亚清刑事拘留。724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杜亚清被执行逮捕。在广元市看守所被羁押了116天,直到2012929日才得以取保候审。对此,当地司法部门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法。2013628日深夜,广元市公安局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正在绵阳的杜亚清执行逮捕,至今仍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杜亚清家属收到的《逮捕通知书》中,批准机关一栏赫然印着“广元市公安局”,而执行逮捕机关也是广元市公安局。这个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似乎在向人们诉说着案件背后不为人知的秘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没有批捕权的,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怎么能公安局自己批准,自己执行”?

    这肯定不是法律的漏洞,不是操作人员的失误,而明显的是司法部门之间互相勾结,徇私舞弊,乱施法杖所致。试问,司法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承担着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公正公平和不受侵犯,为何在广元市司法部门能够为所欲为,明目张胆的拿法律当儿戏,执法犯法?

最大的受益者竟然能够“手眼通天”

众森公司垮了,谁捞到了好处呢?当然最大的赢家就是李云贵。李云贵不但早就超额收回了实际借给众森公司的现金,还借助司法程序以很低的价格拿到一批瑾瑞逸城的房产。

    有一份材料可以证明李云贵在旺苍“手眼通天”——众森公司上诉期间,为查封众森公司价值超过1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李云贵曾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张《资金来源证明》。而在这份《资金来源证明》中却是重重疑点:

第一,文书底部赫然加盖着“旺苍县人民政府”、“旺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旺苍县经济和商务局”的公章。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共同为一家私营企业资产向法院“作证”,实属罕见。

第二,《资金来源证明》上记载,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下属五家煤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立溪岩煤矿、甘溪沟煤矿、东河茶煤厂、双峰煤厂。但记者调查发现,除光明煤业、立溪岩煤矿外,其余3家单位当时都是独立法人,并未归入东河煤业集团。

第三,《资金来源证明》标注日期是200981日,据查这天是星期六,并非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正常办公时间,这些部门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放弃休息专门给东河煤业集团盖章?

第四,《资金来源证明》里声称东河煤业集团年生产能力68万吨、年产值5.8亿元,集团每天现金收入100130万元。按照这个数字该集团每年纳税金额应为8000万元左右。但据李云贵身边的知情人透露,当时该集团每年纳税金额也就三四千万元。

政府在这张《资金来源证明》上盖章,实际上是在为这家私营企业作“信誉担保”,以证明该企业有能力承担法院错误查封的风险。

但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政府成为担保人。由此可见,李云贵之所以能够在广元市手眼通天,和他与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勾结不无关系,我们虽然不知道这些政府和部门收受了李云贵多少好处,但他们的行为一定是肮脏的,一定是违背道义违法法律和良知的,他们的背后一定隐藏着官商勾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黑幕交易。

案件背后的折射——法制社会的恶像

短短几年间,曾经欣欣向荣的众森公司如今满目疮痍,曾经雄心勃勃的杜亚清如今身陷囹圄……发生在四川广元的这幕悲剧,让人不禁为这里的法治环境倒吸一口凉气。

在广元市众森公司深陷高利贷泥潭一案中,若隐若现的官商勾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着实揭露了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法律还存在许多漏洞,我们的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透明度还不够,为人民服务的遵旨和意识的体现还没深入人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等现象还很严重。

以广元市这个地方为原点,辐射全国,可想而知,像这种执法犯法的案件和勾当还有多少?像这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地头蛇还有多少?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去哪里体现,人民的生命、财产、生活何以保障?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性已经被他们践踏的满目疮痍。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何时才能实现。

恳请四川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人大委等部门能够联手对广元市这一惊天高利贷黑幕予以彻查,让这些执法犯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还广元市一个透明正义的政治经济环境,还广元市人民一个温馨和谐的生存环境;同时给全国其他各地区部门和执法人员敲响一个警钟。请停止你们罪恶的黑手吧,因为你们终将为此承受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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