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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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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3-07-25 15:35:16

各位网友:

    虽然我公司遭遇了种种不公的待遇,但是我司仍多次与业主单位沟通,可是让我们感到不解,举报人认为我司“存在不良记录”,指挥部收到投诉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确认投诉的内容不实。2013年4月27日,故指挥部才向我司签发了《中标通知书》的,后指挥部又收到投诉人提交“我司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的补充投诉材料,以“不能确定我司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查为由,拒绝依法按约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我们认为指挥部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签订合同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规定的。

 “我司项目经理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的举报系发生在在公示期满且我司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举报人再次提供了补充投诉材料,补充材料的投诉的事项却是“项目经理存在在建工程”,这明显是一个新的投诉,与之前的投诉不存在任何“补充”的关系,就时间上来讲后面的投诉也已过了公示期,指挥部应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行为,他的第一次所谓的“投诉”经指挥部查实,已经确认了系虚假事实,该行为是诬告,系“恶意举报”。虽然,我司对于社会上的良性监督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如果这种监督的权利被滥用,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都进行举报,而指挥部及主管部门却不进行任何基本的监管,在明知第一次系诬告,第二次以其他所谓的“理由”再次举报的情况下,依旧受理,这就意味着这个工程一定要他们中标,只要不是他们中标,就有人举报,有人举报其它单位就不能中标。

我司已经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我司认为这意味着我们的中标是经过项目业主方审查通过的,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方提供的《招标公告》应当在30内签订书面的合同(2013年5月27日前),但是在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情况下,到6月中旬宁波市发改委却作出决定废除我们中标,我怀十分疑惑,到底谁是业主?这充分证明是他们在暗相操作。

关于项目经理的问题认定过程中,若涉及规范解释的,完全可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我们也会予以配合,但是现在却以“举报人投诉有这个问题,投诉人举报还有其他问题”,不以行业主管的解释来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却让发改委来作出决定看似合理的理由进行敷衍,让企业无法理解,这对于我们企业是极不公平。

在本工程之前,我司曾经参加过“宁海调蓄池项目”工程的招标活动,我司在公示期曾就中标单位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投诉,可以说“宁海调蓄池项目”工程招标还要黑暗,我们还会把“宁海调蓄池项目”的黑幕公诸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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