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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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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4-04-21 13:58:45

  [案情]
  原告林某和被告何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何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应为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林某要求与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观点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朱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林某和何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二、林某和何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林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林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欢迎大家加入专业的律师交流群:律师的天空  183022430   本群暂不开放非法律人员进入。先在这里向您致歉了,实在不好意思了........)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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