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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4)

2013年(16)

我的朋友

分类: 云计算

2014-02-08 14:19:55

  看新闻,微电影制作又有新规:微电影制作机构需有证等,于是搜索2014年1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2012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找遍了**局网站及其他新闻站,总是无法看到通知原文,只有新闻稿,不知原因何在?最后总算在吉林的《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中看到:本《通知》仅用于持证网站(台)内部工作使用,不得在网上登载传播。原来如此,又是一个内部规定,真是恶心啊!
  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提要]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012年7月,原**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近日,针对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 会产生不良影响。
  《补充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履行好开办主体的职责,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 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个人制作并上传 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 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补充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要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对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主创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网络剧、微电影选题管理,确保所选题 材积极健康向上。同时,采取举办创作座谈会、开展优秀节目评比、行业自律和文艺批评等方式,引导主创人员自觉坚持正确导向。
  《补充通知》规 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 下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节目内容违反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2年7月,原**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新闻出版**总局研究制订了《补充通知》。
  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延边州广播电影电视局,吉林电视台、长春电视台、白城电视台,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
  现将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 [2012]5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接此《通知》后,请各持证机构立即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网站(台),各网站(台)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要求,进一 步建立健全持证网站(台)对于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管理流程。目前,我省持证网站(台)均不具备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资质,请各持 证机构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严格对所属网站(台)进行核查,指派专人审核节目内容,确保不出现违规问题。本《通知》仅用于持证网站(台)内部工作使用,不 得在网上登载传播。(欢迎大家加入专业的律师交流群:律师的天空  183022430   本群暂不开放非法律人员进入。先在这里向您致歉了,实在不好意思了........)(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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