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到朝阳残疾人协会提供法律援助时,接受了一个申诉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1991年4月份之前,吉市口二条5号的房屋情况是:共有北房三间,东房一间:梅某住北房其中的两间,另外一户住一间,刘三珍(精神残疾)与丈夫李某(肢体残疾)及两个孩子,刘三珍的父亲住东间一间。1993年该地区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时,拆迁公司分别与房主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梅某分得房屋一套,位于吉祥里小区7单元711室;北屋一间的住户(与案件无关)分得房屋一套,位于惠新西街;刘三珍分得一套,位于吉祥里小区203楼7单元713室。
2006年,梅某以被拆迁房屋系其所有,委托刘二哥办理拆迁事宜,刘二哥未经梅某同意,私自以刘三珍的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为由,以刘三珍、拆迁公司、刘二哥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拆迁公司与刘三珍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无效。刘三珍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收到了开庭传票,但法院经审理,以刘三珍缺席审理的方式,最终判决,拆迁补偿合同无效。
刘三珍未上诉。后向中院申诉,被裁定驳回。
收到案件后,决定为其代理申诉。思路是先调取原审卷宗,查找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为其提起抗诉申请。
收到法院通知:2013年10月23日,即明天去法院调取卷宗。
这真是:七年申诉路艰难,万事总事开头难,而今迈步从头越,不知未来在哪边。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原文地址:)
阅读(198)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