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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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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10-16 20:00:37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因此,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中小投资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近9000万人,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对资本市场内在质量、运行效率和市场监管等都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   

  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权渠道不畅等,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甚至形同虚设。部分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不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不重视他们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导致“隧洞效应”,大股东通过各种各样的“地下隧道”,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占为己有。因此,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

  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由于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证券信息的产生者和控制者,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处于近距离获取信息的相对优势地位;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处于最外围的劣势地位,加上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缺乏,难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容易产生代理人诚信问题,误导中小投资者。

  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致使长期投资理念难以形成。在我国无风险资金收益率偏高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投资回报整体较低。据统计,2001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同时,上市公司回报方式单一,有的甚至存在利用现金分红套现。由于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者难以形成稳定回报预期,炒新、炒小、炒差等投机行为盛行,快进快出现象普遍,这也是中小投资者亏损的重要原因。

  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害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更容易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对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中小投资者因做出错误投资决策而遭受损失。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使得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可能因股价波动而造成损失。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使得很多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被误导参与相关交易,权益受到侵害。

  维权渠道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有效寻求法律救济。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责任不明确,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调解刚刚起步,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投资者保护的组织体系不健全,许多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也不强。调查显示,85%的中小投资者不知道有哪些权利、如何行权和维权,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近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平均参与率不到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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