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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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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3-07-19 11:12:00

银川7月19日电(记者 艾福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最新出台的公积金还贷政策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委托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还贷。

  据了解,根据以往政策,市民在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只能每年提取账户中资金用于还贷款本金。虽然还贷后每月还贷额度降低了,但市民仍需每月再拿出一笔资金还贷,无形中增加了市民的还贷压力。

  而根据新出台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规定》,在银川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单方或双方同时作为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抵还贷款本息的方式,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内部转账,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

  据了解,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满足两个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大于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没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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