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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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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11:16:14

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京KM4631白色金杯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投保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0日。

  快递公司的司机在工作期间,连车带货无故失踪,在找寻一个月杳无音信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在向公安局报案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到保险公司拒赔。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诉天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车辆失踪遭拒赔

  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京KM4631白色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投保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0日。2008年5月7日,原告公司的司机雷跃祥驾驶投保车辆到原告服务站点拉货,后雷跃祥与车无故失踪。车上载有的货物、现金,加之车辆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原告多方查找无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车辆失窃情况通知被告。被告曾派人到原告处调查情况、做笔录,并告知原告三个月后如警方未侦破此案,便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时隔三个月之后,警方未侦破案件。原告称,在此情况下与被告联系,被告却一再推诿不予赔偿。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后仍然没有结果,故为了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丢车损失48000元。

  对此,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保险车辆丢失,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具体的事实是:车辆丢失并不是因为盗窃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原告员工将车辆开走没有归还原告。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为职务侵占,并不属于盗抢险中定义的盗窃、抢夺、抢劫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抢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方辩称:“我公司的员工和车辆是一起丢失,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后公安机关正在侦破。”

  对此,被告方明确提出相关证据,即事后调查时对原告的经办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中原告方快递公司的车辆主管人证实,事发时是快递公司的专职司机雷跃祥把车开走的,主要在市内各个服务点收快递、送快递,公司安排的几个站点里最后一站是吉庆里。事发当晚21时30分左右。雷跃祥最后一次出现在吉庆里,有目击证人看到,当时车上只有雷跃祥一个人。

  当庭有关这一证据的质证,原告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方由此提出,保险合同中第3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经所有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其他人。“雷跃祥是原告单位的专职司机,也就是在本案当中不但原告是被保险人,被允许使用管理车辆的雷跃祥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的身份。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不构成保险事故”。

  同时,针对原告有关“被告告知原告:三个月后如警方未侦破此案,便会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说法,被告方在法庭上诉辩,在保险条款的第5条规定,在本合同期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全车被盗抢指的是抢夺、抢劫、盗窃这三种情况。“也就是说,我们赔偿的是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是职务侵占。”被告强调。

  经双方诉辩后,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原告诉称的驾车人和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是否因盗抢事实导致。

  关键的细节

  原告提出:“我们的车丢了、人丢了,可能会是两种情况:一是司机在外因自己的原因把车开走了,另一种情况是司机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第三方对车辆等财物进行了侵占,同时很可能对司机进行了人身侵害。现在我们自己也摸不准,也存在分析和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基于我们自身无力搞清楚这件事。但我们投了保险,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而被告方天平保险公司进一步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快递公司我们还核查过他们的职工宿舍,发现这样一个重要细节:事发当晚,公司里其他人的个人物品都没有出现变动和丢失,只有雷跃祥的个人物品和行李都不在了。试想,如果当天雷跃祥和车是突然被第三方的什么人抢劫走了,怎么可能还顾得上带自己的行李物品,难道说是歹徒来到职工宿舍帮雷跃翔拿走了日常生活上的行李?”

  此外,失踪车辆有一张随车的加油卡,是记名的,且属于绑定的一车一卡。查询加油记录,事发第二天、即5月8号凌晨,,曾经在延庆的加油站使用过此卡。这一点应该可以证明,当时的驾驶员是合法使用该车辆的,是雷跃祥本人,且当时的身份等同于被保险人。这种情况下基本上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对车辆的财产权进行侵犯的可能。

  被告同意原告之处在于,当案情存在不确定性时应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被告表示:“我们不具有侦查权利和侦查的专业知识,我们只能根据公安机关的定性进行认识”。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的侦破方向以及手段、措施都是在认定为职务侵占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嫌疑人雷跃祥。

  至此,,法庭辩论告一段落。其后经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庭宣判:原被告对保险条款中盗窃、抢劫、抢夺法律概念应与司法机关认定的认识一致,保险车辆由于职务侵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事故的认识也无不同。被告举证证明案件为职务侵占,原告所称其所聘司机和被保险车辆同时被他人侵害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法院无法确认,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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