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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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13:39:28
擅自抵押农村共有房屋,抵押协议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LH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例如,2002年3月,某村村民李某因急需用钱,遂与某县典当公司订立典当协议,将其位于某村的私有房屋一栋予以典当.当金15万元人民币,当期为两个月。但是,该栋房屋是由李某父母及其兄弟申请批准后合资建造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人是李某的父亲。凶李某父亲已经去世,典当公司经办人提出必须经其母亲同意。两人便找到李某的母亲,由她在典当协议和当票上面按了手印,之后典当公司支付李某15万元的支票。当期到后,李某又进行了两次续当,并支付r相关费用6000元。到期后。李某仍未能赎回,典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的兄弟也是房屋的共有人,李某之父去世后,该房产尚未进行析产、继承。李某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及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进行典当,而典当公司对该房屋的权属未进行审查即与出典人办理典当于续,侵害了房犀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与典当公司之间的典当协议(实为抵押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