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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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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3-06-15 14:52:15

 文章来源: 山川重工

据悉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对1994年由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据测算2010年粉煤灰产生量约4.5亿吨,加之历年堆存量,已造成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较为突出问题。本次修订以规范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发展;细化和增加新条款,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主体和职责;建立健全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尤其突出了鼓励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主要修订内容:

  (1)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交流、服务的作用。

  (2)坚持了粉煤灰综合利用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持续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量、利用率和利用效益为目的。

  (3)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4)国家将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实施重大示范项目攻关,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支撑体系。

  (5)各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统计行政区域内粉煤灰产生(排放)、存储、运输、使用的数据信息。所有燃煤电厂要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粉煤灰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灰情况。

  (6)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对粉煤灰的利用必须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7)已投运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要求新建电厂避免湿排粉煤灰。

  (8)产灰单位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提供装卸方便,并维护现场安全。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分选加工,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商定。

  (9)干灰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

  (10)鼓励粉煤灰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鼓励水泥企业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和替代粘土配料。

  (11)通过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12)国家支持对粉煤灰大掺量利用技术、高附加值技术、关键性或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

  (13)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型储灰场将给予警告。

  (14)对产灰单位或有关单位向用灰单位自行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工商部门没收其收费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3倍的罚款。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望年内颁布,原国经贸节[1994]14号文件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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