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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9)

我的朋友

分类: 云计算

2013-07-25 14:44:33

我们是金华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今天在网络向大家披露我公司在合法中标“宁海县西林水库扩容工程Ⅰ标段”项目后所遭到不公平待遇,以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以经进场的施工队伍及施工机械设备闲着。请广大网友予以评论。

2013年4月22日 ,我公司参加了西林水库扩容工程第三次招标会,遵循招标法的相关规定,以最低最优报价中标,没有通过过任何所谓关系。并在中标后,立即根据招标书的要求,组建了“宁海县西林水库扩容工程”项目部,组织了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施工队伍,部分施工机械设备已经进场,做好了开工一切的准备。至此,宁海县水利局表示认可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4月24日中标公示期内,未中标人(第二名)和掌握这次招标权力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相关领导为达到取代我们的目的,首先举报我公司有不良记录,但经调查、核实。证明举报不实。于是,4月27日我们收到业主、招标交易中心、招标代理联合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并在4月28日有县主要领导参加的开工典礼大会上作了表态发言,足以说明我公司中标合法合规。

但他们没有善罢甘休,开工典礼后,5月2日他们又举报本公司项目经理在黄岩一项目在建变更有问题,此时,虽然公示期已结束,但检察院和水利局、业主、招标代理为慎重起见,还是联合赴黄岩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水利局审核,水利局丁局长亲自去市水利局咨询,结论是:公司项目经理在黄岩项目在建变更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关于“一个项目经理同时担任两个工程项目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举报也是不实的,第一,我公司已经将该项目经理所涉的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进行了变更,也就是说,该项目经理是不存在其他在建工程的。以上变更有证明材料、实地调查以及所在地水利局的确认。第二,就算是项目经理没有变更,我公司目前的情况是不需要进行项目经理变更的。由于项目经理曾经所在的“黄岩区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停工超过四个月以上,根据《甬水建[2012]22号》(附件一)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浙水建[2008]13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即属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规定的例外情形。我司进行变更完全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潜在争议、集中我司的优势力量、保障工程的质量、顺利完工。

上述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联合调查组都是知情的,我司也多次向指挥部及宁海县水利局进行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但是,在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情况下,他们还是以“仍在调查”等原因进行敷衍。并且依仗手中掌握的权力,想强行推倒此次招标,通过第四次招标以达到让他们中标的目的。另外,因本次招标他们是第二名,也被实名举报存在“伪造业绩”,按照招标要求会被没收320万元押金和上不良记录,但他们收到实名举报后却不调查,想不了了之,通过第四次招标达到他们的目的。

我公司在公示期间已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关于变更台州市黄岩区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主要人员的报告》(附件三)、浙水管[2012]11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表的通知》(附件四)等相关资料,完全符合规定:

一、项目经理方红伟之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业已经验收组验收,浙江省水利厅于2012年12月19日签发了浙水管[2012]11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表的通知》,现该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合同工期已结束。

 二、2013年3月28日,经业主方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副局长签字批准,金华顺泰已将原项目经理方红伟已经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黄岩区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于该工程业主原因,造成该工程停工已经超过了四个月,即该工程由于非“承包人(金华顺泰)”原因已经停工超过四个月。

因此,即便项目经理未予变更,但是由于“黄岩区黄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停工超过四个月以上,此种情况符合《甬水建〔2012〕22号》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浙水建(2008)13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即属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规定的例外情形,项目经理方红伟完全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

    虽然我司遭遇了种种不公的待遇,但是我司仍多次与业主单位沟通。截至今日,指挥部只是以一封《答复函》(附件五)敷衍了事,并且该回复函的内容同样让我司感到不解。

该《答复函》叙述,指挥部于2013年4月24日接到的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司“存在不良记录”,指挥部收到投诉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确认投诉的内容不实。2013年4月27日,故指挥部向我司签发了《中标通知书》后,指挥部根据投诉人提交了的“我司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的补充投诉材料,以“不能确定我司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查为由,拒绝依法按约与我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并认为指挥部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签订合同是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规定的。

 但是,事实情况却是上述举报系发生在在公示期满且我司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并且指挥部、县水利局、县检察院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的事项是包括“项目经理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的”,在建工程所在地的台州市黄岩区水利局已经明确进行了答复并进行了确认,即我司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变更,不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公示期满后举报人再次提供了补充投诉材料,但是补充材料的投诉的事项却是“项目经理存在在建工程”,这明显是一个新的投诉,与之前的投诉不存在任何“补充”的关系,就时间上来讲后面的投诉也已过了公示期,指挥部应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行为,他的第一次所谓的“投诉”经指挥部查实,已经确认了系虚假事实,该行为是诬告,系“恶意举报”。虽然,我司对于社会上的良性监督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如果这种监督的权利被滥用,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都进行举报,而指挥部及主管部门却不进行任何基本的监管,在明知第一次系诬告,第二次以其他所谓的“理由”再次举报的情况下,依旧受理,这就意味着这个工程一定要他们中标,只要不是他们中标,就有人举报,有人举报其它单位就不能中标。

 此外,在《答复函》中的最后,指挥部反复提到了“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办公室要求指挥部在投诉期间,宁波市发改委对投诉未作出调查结论前不得签订合同”,作为中标人,我司十分疑惑,到底谁在负责这个工程,我们应该向谁说明情况?

我司已经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我司认为这意味着我们的中标是经过项目业主方审查通过的,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方提供的《招标公告》应当在30内签订书面的合同(2013年5月27日前),但是截至今日,在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情况下,遗憾的是其仍旧未与我司签订合同,无论情理还是法理上都说不通。

关于项目经理的问题认定过程中,他们数次以不同理由进行推脱,并且告知是其他职能部门要求迟延签订合同的,这让我司十分疑惑,因为需要的证明材料我们已经提交,若涉及规范的解释的,完全可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我们也会予以配合,但是现在却以“举报人投诉有这个问题,投诉人举报还有其他问题,其他职能部门要求迟延签订合同”看似合理的理由进行敷衍,让企业无法理解,这对于我们企业是极不公平的,我们也不会善罢甘休。

在本工程之前,我司曾经参加过“宁海调查蓄池项目”工程的招标活动,我司在公示期曾就中标单位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投诉,可以说“宁海调蓄池项目”工程招标还要黑暗,我们还会把“宁海调蓄池项目”的黑幕公诸于世。

请大家明鉴并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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