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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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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项目管理

2013-05-13 10:33:52

【摘要】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外环境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审计机关内部,应该从建立专门的审计结果公开委员会、加强计划性、强化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应对审计结果公开引发争议解决机制几个方面努力,使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关键词】审计结果 制度体系

通常意义上,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经济组织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张立民,聂新军,2006),。由于审计署的强势推动,在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达成了共识:审计结果公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全面公开是一种必然趋势。审计署和很多地方审计机关结合实际,制订了有关审计结果公开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对公开的内容、程序等做了规范,。当然,建立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开的制度体系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期。

一、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外环境有待改善

审计结果公开是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要顺利开展好这项工作,不仅要有适宜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环境,还要有审计机关自身锲而不舍的努力。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这项工作,但是,我们还是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问题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使审计结果公开成为一种形式,辜负了全社会的期望。

1、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法制社会,任何一项行政执法,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潜在的执法风险很大。审计结果公开的法律地位,是由《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确定的,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权限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这条规定看,是否公开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的权利,,而不是审计机关的义务。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行政长官的指示。所以,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公告财政收支审计结果,要经国务院同意,;向国务院呈报的重大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附加说明,没有反对意见才能公开。以此为蓝本,各地方审计机关制定的试行办法,几乎都将公告的裁量权交到了政府甚至政府领导个人的手中。这样做,一方面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政府行政长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回避了一定的结果公告风险。审计结果公开本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势必软化约束,有可能会使一些真正需要由社会公众了解、监督的事项被隐瞒起来。

2、审计执法独立性不够。独立地进行经济监督,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有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几种,比较而言,行政型模式的独立性较差。我国的国家审计就属于行政型。虽然从形式上看,审计机关对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是独立的,但是,纳入整个政府工作体系看,实质上就是一个内部审计机构,因此受到领导机关意志的影响比较重。在执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政府及其官员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还代表所在团体的利益,甚至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张立民,聂新军,2006)。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冲突时,地方政府很难说不考虑地方和局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结果公告就会遭遇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若不据实公告,有违审计的职业道德,有损审计的公正形象,并且存在潜在的风险;若据实公告,就必然要面对政府的不授权批准甚至刁难,直接造成现实危机,。在这样的搏弈中,相对弱势的审计机关只有屈从,因而大大损害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削弱了社会监督的威力。

3、审计机关内部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公开使被审计单位财经管理、领导决策等情况向全社会曝光,也使审计工作完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检验,风险完全显性化,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直接导致舆论攻击、行政诉讼,。就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机关内部的机制明显缺失。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计组没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某些意见,在不公布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一般不会细究,但是公布出来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二是公告审计结果的范围、内容、结构界定不清,缺乏比较统一的明确的规定。三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成本预算没有编入部门预算,如果每个公告项目都向财政申请经费,行政成本必然增加,也不利于严肃财政预算编制。四是没建立审计结果公开的专门机构,责任不明确。五是审计结果公布后,对反馈信息和引发的争议该怎么处理,怎样运用审计结果公开的后续成果,没有形成机制。

  【论文关键词】内部往来 账龄分析 调节损益

  【论文摘要】现在,在许多较大的集团公司内部,都经常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来核算公司内部以及和子公司的交易、往来。而且,较多的集团公司似乎都“热衷”于通过内部往来业务进行一些“特别的会计处理”达到企业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笔者针对自己所审计过的上市公司中内部往来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剖析了企业集团内部往来的种种奥秘。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往来审计案例简介
  
  1.公司相关情况介绍
  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1978年成立,注册地:福建沿海某城市,总资产153亿,净资产49亿;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和代理业务、加工贸易业务、转口贸易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高科技产业投资、旅游、酒店、实业投资、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及生产销售等业务。
  2.审计事项简述
  该公司由若干个业务部门组成,各部门实行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往来、交易均通过内部划账进行,内部往来款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该公司还有众多子公司,还有一个未上市的母公司-集团公司,我们将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母公司(集团公司)以及与子公司的所有关联往来,均定义为“内部往来”。
  在审计中该公司的以下问题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在记录相关内部交易事项时,其所使用的记账凭证附件中通常只有一张“内部划账通知单”,众所周知,会计分录的生成必须以具备经济实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而在该公司,充当原始凭证角色却是“内部划账通知单”显然不具备“经济实质”这一原始凭证的基本特质,这是其一;其二,该公司以“内部往来”为纽带,以“内部划账通知单”为“依据”的会计分录常常关联到两个以上的部门,由于“内部往来”发生频繁,数量较大,因此给审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正确性的核实以及理解该会计事项所反映的经济实质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例如,审计人员在对2007年度该公司礼品部的应收款项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今年该部门的应收款项通过内部往来在各个部门频繁的进行划转,每笔金额虽然都不是很大,但其合计的金额却相当可观,经过向礼品部门财务人员询问,礼品部的财务解释,由于今年公司的外贸业务员有部分调整部门,所以,,属于该业务员负责的应收款项也就相应的划转到其所调入的部门;审计人员对财务的解释有所怀疑,因为,根据以前同该公司打交道经验,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的管理层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很灵活,于是,审计人员就抱着怀疑的态度,追查了几笔款项划转到对应部门本年的全部“流动情况”,经审计,审计人员发现,这些款项除了本年部门间划转这一变动外,再无其他增减变动,即本年该些项目都没有实质的销售和收款的业务发生,并且这些款项的账龄都是一年以上,该公司具有较为严格的坏账准备政策:应收款项账龄1年以内的按10%计提,1~2年的按20%计提,2~3年的按50%计提,3~4年的按80%计提, 4年以上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公司主营业务为进出口业务,有巨额的应收款项,而该公司自己申报的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表与去年相比,无重大差异,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1,.00万元,即应冲销管理费用21.00万元,若审计人员按“先进先出法”对企业的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得出的结果与企业提供的账龄分析表相似,但若追查通过内部往来划转款项的实际账龄,则得出了企业要补计提2,583万的坏账准备,即审计人员改变了账龄分析的方法,,对于内部划转的应收款项,采用“具体辨认法”。
  因为那些通过内部往来划转的款项本来上年年末的账龄就为1~2年,如果算上今年,那么该些款项今年年末的账龄就是2~3年,就要从原来的20%的坏账计提比例改按50%来计提坏账准备,那么企业就要多计提2,580多万的坏账准备,这样就会对企业今年的利润形成巨大的压力,迫于利润压力,管理层就决定通过应收款项的内部划转,虚增应收款项的发生额,从而来降低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而达到少计提坏账准备,最终粉饰企业的会计报表,审计人员将该事项写成MPA,向该项目的分管合伙人进行汇报,经过多轮的交涉与谈判,在充分的审计证据面前,企业的管理当局最终不得以做出让步,但只愿意补计提2,000万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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