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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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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3-05-16 14:05:35

6岁男童小明(化名)在玩耍中向银行自动柜员机倒入胶水,造成柜员机的密码键盘损坏。银行为索赔损失,将小明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昨日,柳江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小明和父母要赔偿银行损失4.1万元。

  去年11月13日,邮政储蓄银行柳州分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安装在柳州市航三路支行内的3台自动柜员机因密码键盘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立即向上级部门保修,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测,3台柜员机的密码键盘是被人倒入502胶水,才导致损坏的。密码键盘属即拆即损设备,银行更换3台柜员机的密码键盘,共花去了4.1万元。

  在维修设备的同时,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银行内的监控录像,查看到了柜员机被损坏的过程:2012年11月12日晚8时2分,一名小男孩走进了事发银行网点。随后,男孩用一个白色瓶子在3台柜员机上逐一涂抹。8时3分,小男孩离开了银行。银行的交易系统显示,被小男孩涂抹过的3台柜员机,从当晚8时5分开始,已不能正常交易。银行工作人员凭着这段监控录像展开调查,找到了柳江县的6岁男孩小明。事发当晚,小明跟随外公在事发银行网点旁的一家餐馆就餐。在外公与老乡喝酒时,小明独自在一旁玩耍。他还在路边捡到了一个白色瓶子,瓶里装有粘手的液体。

  银行向小明的父母索赔维修柜员机花去的4.1万元,但经过多次协商后仍没有结果,于是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小明年仅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将小明的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一起列为被告。庭审中,小明和父母都否认监控录像里那个向柜员机涂抹胶水的男孩是小明。但法官认为,从录像中男孩的衣着和体貌特征可以辨认出,涂抹的男孩就是小明。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小明损坏了银行的财物,他的行为与3台柜员机密码键盘损坏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目前他的名下没有财产,但其财产的取得在今后处于动态变化中,所以应该由小明和他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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