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26174
  • 博文数量: 28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44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3-05-09 11:50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4年(5)

2013年(23)

我的朋友

分类: 云计算

2013-06-26 09:20:51

问:请教若以1元受让某公司股权(低于净资产价值)是否可行?将面临什么样的税务风险?

答:一、转让价格问题:对于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无限制;对于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有限制。

1、非国有股权转让(民营企业)的价格没有限制,不涉及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1元价格是可以的。

2、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是有限制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4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税务问题: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阅读(1228)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