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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3-05-04 11:16:56


  (三)调查部门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以后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报告报送审查部门备查。
  (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每月向法制科备案;适用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日内向法制科备案;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或三倍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00元或三倍以上罚款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应于作出处罚决定后5日内报市局备案,。



第三节 税务

第一百零三条税务的受理
  区、县国家税务局为一级税务机构;复议委员会是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复议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复议办公室即法制科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科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税务申请进行审核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制科制作《受理复议申请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制科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诉权,是承租幼儿园场地还是承包幼儿园(包括幼儿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应当发还申请人,法制科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书面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税务复议;过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税务的审理
  (一)符合税务条件的案件法制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责成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制作《答辩书》作出答辩。
  (二)审理复议案件,以、行政、地方性、规章,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法制科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四)税务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但依照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法制科制作《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税务的决定
  (一)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务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可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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