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
分类: IT职场
2013-05-20 20:40:33
拘传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种是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情况;另一种是不经传唤而根据案件情况要直接使用拘传。
在实践中,拘传通常是在前一种情况下使用。即当传唤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事,才使用拘传。所谓正当理由由指被传唤人有重病、发生车祸或因一些无法抗拒的自然现象导致交通阻断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由于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的需要,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部《规定》第6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拘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4条规定:“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或隐匿证据,与他人相互串通、订立攻守联盟,阻扰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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