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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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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高性能计算

2013-05-11 18:23:28

湖南祁东:雷书记杨县长,行贿95万的干部还能继续为官重用吗?



蔡敦诚腐败窝案让很多祁东干部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曾静案是蔡氏窝案中的大案之一,现任县林业局长陈德元是腐败曾静的最大行贿者,给曾静行贿了95万元。陈德元的行贿事实有其《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雁刑初字第49号)为证。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09】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静犯受贿罪。2009年7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静案,9月28日对曾静作出《刑事判决书》(【2009】雁刑初字第49号)。
【2009】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认定陈德元违纪违法承揽县教育局工程并向曾静行贿犯罪事实的(以下内容从该《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开始):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曾静利用其担任祁东县教育局长、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包、拨付工程款、干部提拔、人事调动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陈德元、彭新常、李爱平、洪江林、张为民、张登科、李文、谭建国、彭喜保、王承军等公司及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下同)213.9万元,并用受贿款进行投资,获得不当利益。案发后,曾静退缴了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355万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曾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曾静对起诉书指控他受贿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所受事实均是他主动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能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曾静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曾静收受陈德元98万元贿赂,应当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按95万元认定;曾静坦白交代了侦查机关所掌握线索范围外的同种犯罪,应以自首论;曾静检举了向献国、肖春明、曾旭辉、秦安民受贿行为,检举了陈超抢劫行为,其中向献国、肖春明涉案金额上百万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曾静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静于2003年2月开始担任祁东县教育局长,2007年11月任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兼任祁东县教育局长一职。在任职期间,曾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210.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9月,唐耀俊、陈云生合伙以衡阳市衡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衡州建安公司)的名义中标祁东县教育局新办公楼(又名祁东县现代教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中标价为345.6133万元。为协调各方面关系,唐耀俊、陈云生将时任祁东县政法委副书记的陈德元拉入伙。为增加工程量,获得更大利润,陈德元、唐耀俊、陈云生三人商议由陈德元出面找曾静沟通。之后,陈德元多次约见曾静,提出将信息中心的装修及配套工程也由他们承包,并许诺按利润的30%的标准给曾静好处,曾静表示同意。同年11月15日,祁东县教育局与衡州建安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将没有进行招、投标的装修及配套工程交衡州建安公司承包,按实结算,祁东县教育局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2004年2月,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即将完工,在曾静的提议下,祁东县教育局局务会通过了将装修及配套工程交衡州建安工程承包的决议。2006年6月,信息中心工程完工,经审核,信息中心主体、装修工程及大门等附属工程核定结算金额为1514.5631万元。在承建和装修信息中心工程过程中,陈德元自2004年1月起至2006年1月底,先后八次,共送给曾静现金95万元。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德元的证言证明他在曾静的帮助下,承建县教育局办公大楼的装修及配套工程,从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先后8次共送给曾静90多万元的事实;2、证人唐耀俊、陈云生的证言证明他们在与陈德元签订合伙协议时,陈德元提出他要占52%的分成比例,多出部分用于协调甲方与曾静的关系。通过陈德元的运作,衡州建安公司把没有招标的装修工程也承包了下来的事实;3、证人秦安民的证言证明在与衡州建安公司签订合同时,他发现衡州建安公司把不属招标范围的装饰和配套附属工程写入了合同,立即向曾静汇报,曾静同意对方的做法并在合同上签名的事实;4、书证银行对账单、取款支票复印件、合伙协议书、建筑施工合同、审计报告、会议记录等印证了上诉相关事实;5、被告人曾静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收受陈德元贿赂95万元的事实。上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内容从该《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0行止)……
以上是法院判决书认定陈德元的重大行贿事实,依照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应追究陈德元的刑事责任,可权力和金钱的干预下,不但没有追究陈德元的刑事责任,而且局长照当不误,甚至还一直在谋求升迁。这无论如何是国法、党纪和祁东人民无法接受的事实:陈德元不仅在曾静一案上有重大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凤石堰镇、政法委任职期间也存在严重的而违法犯罪行为。
陈德元为人为官脸皮特厚、胆子特大、手段特多、花钱特奢,人称四“特”局长。如果陈德元这样的人还能继续为官做局长,甚至重用,祁东官场确实没有清白、正气、党性原则可言了,敢继续用陈德元做局长甚至重用的县领导也确实没有清廉、正直、党纪国法可言了,这必然会引起祁东人民的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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