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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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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AIX

2013-05-16 10:58:44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

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原因是多方面的:
1、在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边界模糊和一物多权的特点,即在同一知识产权上可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如某一外观设计专利已经通过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将外观设计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从而获得注册商标权;也可以进行版权登记获得版权保护。
2、从法律体系看,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分散。对涉及知识产权共性问题没有一致的认识和统一规范,现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未形成一个统一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
3、从知识产权获得来讲,我国目前存在商标、版权、专利等不同权利,其中专利又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各种权利的审查机构不同,权利救济程序不相同,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权时未是实质审查,因此权利并不稳定,这一方面给重复授权、权利交叉提供可能,另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方往往通过专利无效程序来进一步确认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
4、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制度来看,杭州律师咨询认识上差异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统一司法、执法原则和模式。
5、利益驱使是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经济动因。
目前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大概有这样几项原则:①保护在先权利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权利覆盖原则。④禁止混淆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⑤利益均衡原则。其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到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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