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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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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AIX

2013-04-20 12:26:42

浙江湖州南浔的小方看中了一房子,签了认购意向书后,付了大部分预付款,接下来就是缴付余款,但让人意外的是,开发商却迟迟不收余款了。这是咋回事?直到近日,购房者将开发商告至湖州南浔法院后,才得知这房子早就被开发商卖给他人了。最后,法院判决,除了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外,开发商还以“一赔一”的方式赔偿购房人。

  2012年9月29日,南浔的小方与一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意向书,约定购买开发商所属的两个门面,总价39万元人民币,协议约定在签订认购意向书时先支付预付款10万元,半个月后再支付10万,其余19万元在签订正式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但直到2012年11月份,开发商仍迟迟未与小方签订购房合同。对此,小方多次联系开发商,要求签订合同,但却始终没能得到一个详细的答复。

  后经过调查才知道,原来开发商早在2011年5月就将他看中的店面盘卖给了别人,并且已将合同在住建局房管科备案登记,实际上是已经卖出了。

  南浔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房产已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小方签订该房屋的认购意向书,收取原告部分购房款,明显具有欺诈性,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该院判决被告返还20万元购房款、相应的利息以及另行再赔偿原告20万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一房二卖”等欺诈行为的情况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将严重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院如何审理这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确立了对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

  本案中,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所以必须承担相关责任。而现实很多司法判例中,多是赔偿部分损失、或者同期银行利息的,而这个判决在支持了返还购房款之外,还判决开发商支付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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