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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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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13 15:28:26

[内容提要]
社会生产运动与社会消费运动的矛盾通过社会交换运动解决、社会生产运动与社会交换运动的矛盾通过社会分配运动解决、社会交换运动与社会分配运动的矛盾通过社会消费运动解决、社会分配运动与社会消费运动的矛盾通过社会生产运动解决。四种社会运动之间的矛盾关系形成社会经济系统、社会组织系统、社会负反馈系统、社会组织负反馈系统,社会系统是这四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整体,这四个系统相互作用的方式形成社会系统的运行方式,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几种周期是社会系统运行方式的外在表现,该文根据社会系统运行方式解析各周期的成因和相互关系。

一、社会生产运动、社会消费运动、社会分配运动、社会交换运动
社会生存运动由社会生产运动、社会消费运动、社会分配运动、社会交换运动组成。社会生产运动由社会各种生产组织的产品生产运动和生产能量[注1]生产运动组成 簡要分析醫壆護理診斷的教壆_護理壆畢業論文_畢業論文,社会各种生产组织消费生产能量的产品生产运动产生生产能量生产需求,满足各种产品生产能量生产需求的资源供应运动产生资源开发需求,满足资源开发需求的资源开发运动产生各种消费品生产需求,新的产品生产需求产生新的产品生产运动 ,从而形成社会产品生产运动与社会生产能量生产运动相互生成的运动循环,这一运动循环构成社会生产运动系统。
社会各种生产组织构成(简称产业结构)与生产资料构成共同组成社会生产运动的,社会生产运动系统的运行方式构成社会生产运动的系统结构,二者结合形成社会生产结构。
社会消费运动由社会成员生活消费运动与各种组织生产能量消费运动组成,社会成员满足生活消费需求的生活消费运动产生各种消费品生产需求,社会各种组织满足各种消费品生产需求的生产能量消费运动产生生产能量生产需求,满足生产能量生产需求的生产资源供应运动产生生产资源开发需求,满足资源开发需求的劳动能量[注2]消费运动产生劳动能量供应需求,社会成员满足劳动能量供应需求的生存资料储存运动和生活消费运动产生各种消费品生产需求,从而形成生活消费运动与生产能量消费运动相互生成的运动循环,这一运动循环构成社会消费运动系统。
社会的组织构成与消费资料构成共同组成社会消费运动的空间结构,社会消费运动系统的运行方式构成社会消费运动的系统结构,二者结合形成社会的消费结构。
社会分配运动由社会各行业之间生产成果按需分配运动、社会各行业内部各组织之间的生产利益按劳分配运动、社会组织内部生产资源按需分配运动和社会组织内部生产成果按劳分配运动组成。社会各行业之间的按需分配和各行业内部各组织之间的按劳分配主要通过市场交换运动进行,社会各组织内部的生产资料按需分配及生产成果按劳分配通过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的分配运动进行。
社会各组织内部的生产成果分配运动使社会成员拥有购买各种消费品的消费能力,这使社会成员产生各种消费需求 ,社会成员的消费运动产生各种消费品社会生产需求,新产生的社会生产需求结构与社会各行业生产能力结构的矛盾使生产能力短缺行业的产品因供不应求而价格升高,而生产能力过剩行业的产品因供大于求而价格下跌,社会财富通过市场交换行情的这种变化在各行业之间实现按需分配。各行业内部各组织之间通过对市场份额的竞争和提高生产力水平实现社会财富在行业内部各组织之间的按劳分配。各行业内部各组织将市场分配的财富按需分配给内部各单位进行生产能量生产活动,再通过社会成员的劳动行为消费生产能量以生产市场所需求的产品,销售产品获取的收入根据资本(注:包含劳动资本、技术资本、物质资本在内)投入比例按劳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社会成员用分配的收入进行消费,消费形成的新社会生产需求产生新的社会财富分配运动。社会各行业间的按需分配运动、各行业内部各组织之间的按劳分配运动、行业各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生产资源按需分配运动、各组织内部社会成员之间的生产成果按劳分配运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运动循环构成社会分配运动系统。
社会组织构成、社会资源构成、社会资本构成共同组成社会分配运动的空间结构,社会分配运动系统的运行方式构成社会分配运动的系统结构,二者结合形成社会分配结构。
社会交换运动由社会各组织用生产能量换取产品的能量交换运动、产品与货币互换的市场交换、社会成员用劳动能量换取货币的能量交换运动三部分组成,社会各组织用生产能量换取产品,再用产品换取货币,然后将货币分配给内部各单位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社会成员劳动能量,社会成员则用劳动能量换取货币,再用货币换取消费品进行消费,社会成员的运动使社会各组织产生用生产能量换取产品的新的能量交换需求 ,从而形成能量交换运动循环,这一运动循环形成社会交换运动系统。
社会组织构成、社会产品构成、资源构成、货币构成等组成社会交换运动的空间结构,社会交换运动系统的运行方式构成社会交换运动的系统结构,二者结合形成社会交换结构。
「摘要」本文首先由税收的重要性谈起,联系到由于税收条款在宪法上的缺位,造成实践中税收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进而了税收和宪法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发现宪法上存在税收条款的缺失。最后,对我国税收条款入宪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条款「正文」

    一、税收的重要性和我国税收的不规范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税收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调整的是国家和国民间的关系。日本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 在这两者之间,税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分配和协调。“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3]国家把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民往往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来安排其涉经济的民事行为,企业也不约而同的把如何降低税负纳入企业的成本效益分析。可见税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在税收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上都应慎重。

  ;   而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却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例如有些地方有收“过头税”的现象 ,由于税收计划完不成,今年收明年的税,这显然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再如一些地方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对外商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税收的不公平蒙受损失。这种不公平还导致了大量的国内资本外流,这些国内资本利用加勒比海上的“避税港”等地点在外国注册公司,又回到国内投资 ,从而逃避税收,这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还形成了海外投资的虚假繁荣景象。造成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税收在宪法上的缺位。

    二、税收与宪法

    其实税收与宪法有着紧密的联系。税收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最早出现于13世纪初的英国。在此之前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几乎没有限制,但终于在13世纪初贵族们对国王在税收上的肆意再也无法忍耐,在1215年通过《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做出了限制。《大宪章》是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的出现与税收直接相关,可见二者有着的深刻的历史渊源。而现代各国也都纷纷在宪法中对税收做出规定,以美国宪法为例,其中就有大量涉及税收的条文。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征税法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第八项规定:“国会拥有以下权力: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惟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第九项规定:“……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直接税。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 第十项“……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4]

    由此可见美国宪法中对税收立法权限立法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又通过授权性条款明确了赋课征税权属于国会,并且对税收问题做出了大量禁止性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宪法上的涉及税收的条款却很少。

  ;   三、我国宪法上税收条款的缺失

    遍阅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难看出,这仅有的一条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规范,这样一来公民的权利就容易得不到保障。“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5]

    首先,这涉及到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的现状是税收立法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认为,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但是为了结束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更好的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人们相互缔结契约,个人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其中让渡的财产权利即是赋税,正因为这是来源于人民让渡的权利,国家的课税权必须经人民的同意方可行使。因此税收的立法权必须由民意机关制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因此西方国家把国家税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赋予国会,直接在宪法中为民意机关拥有税收立法权确立了依据。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作为国家的必要收取,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可以说税收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理应在宪法中将税收的立法权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宪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一种税收条款的缺失。虽然《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税收立法还主要是由国务院进行,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是由于宪法的相关规定不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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