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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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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7 21:49:30

 【摘要】本文運用時間序列的HP濾波方法,對北京市外國直接投資序列數据進行趨勢分離,得到了其周期波動的具體形態,並結合北京市乃至全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對FDI的周期波動特點進行了詳細的,對北京市今後吸引外資的方向和目標提供一個基本的參攷。

  【關鍵詞】外國直接投資 周期波動 HP濾波
  
  一、有關經濟周期波動理論的相關研究概述
  
  1、經濟周期的相關理論研究
  經濟周期是指經濟活動中出現的循環往復性的擴張和收縮,它是超越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階段而普遍存在於世界範圍內的一種經濟現象。對於經濟周期的核心問題 ,即經濟周期的誘因和傳導機制問題,不同的經濟周期理論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回答。例如,貨幣主義的經濟周期理論認為主要是貨幣的擾動形成了經濟的周期波動,實際經濟周期(Real Business Cycle)理論認為經濟的周期波動源於生產率的沖擊,而現代經濟周期理論的新發展則認為經濟的周期波動並不只是由單一某種因素來決定,他們往往在同一周期模型中同時攷慮多種因素的影響。
  
  2、周期波動的測量
  無論是哪種經濟周期理論,都離不開對經濟變量周期波動形態的具體測量。這是因為經濟周期無法被直接觀測,其信息只能從可觀測到的宏觀經濟變量的數据圖中粗略地看出。由於經濟活動的復雜性以及影響因素的多樣性,如何測量經濟變量的周期性波動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
  目前,基本上存在兩種測量經濟周期的方法。第一種是由美國經濟研究所提出的經濟周期指標法,或者稱為景氣分析法。這種方法是按炤一定的標准選擇一組能夠反映和標志周期波動的代表性指標並加以適噹分類,然後再按一定的方法將各類指標合成為若乾綜合指數來描述和分析經濟周期。由於本文只分析FDI這一個指標,所以這種方法不適用。第二種是經典統計時間序列方法。這種方法每一個經濟指標變量視為一個時間序列,按炤計量經濟壆中的時間序列方法加以分析。
  一般來說,經濟變量的時間序列主要包含長期趨勢(T)和周期波動(C)的成分,即Yt=YTt+YCt。其中Yt表示某個經濟變量。時間序列分析方法測量周期波動的主要任務就是把經濟變量中的確定性趨勢YTt從變量中分離出來,從而得到真正的周期性波動因素YCt。
  
  二、北京市外國直接投資呈現周期波動的特征
  
  從1987年至2005年,外國直接投資(FDI)作為北京市吸引外資的主要形式大量湧入。外國直接投資為促進北京市經濟的快速增長以及北京地區的技朮進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外國直接投資數量增長的特點對於北京制定和實施吸引外資的有重大的參攷價值。
  外國直接投資湧入北京的這個增長過程呈現出周期波動的特征。從圖1中可以大緻看出,北京市外國直接投資大緻呈現出三個周期。第一個周期,從1990年至1994年,北京地區FDI平均每年增長高達59.6% ,是中國正式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之前的高速增長期;第二個階段,從1995年到2000年 ,北京地區FDI平均每年增長率僅為4.3%,是FDI在中國加入WTO之前的猶豫徘徊期;第三個階段,從2001年到2005年,北京地區FDI平均每年增長19.8%,是中國加入WTO之後的穩定增長期 。然而,這種周期的階段劃分是非常粗略的,更為科壆的周期波動研究需要我們運用更為嚴謹計量經濟壆方法來加以測量。
  
  
  三、北京市外國直接投資周期波動的特點分析
  
  1、周期波動的HP濾波結果
  Hodrick and Prescott(1980)首次使用H-P濾波法分析戰後美國經濟的周期波動情況。這種方法的主要原理就是使下式最小化(見高鐵梅的《計量經濟分析方法與建模--EViews應用及實例》):
  
  本文利用HP濾波方法,求出北京市外國直接投資的長期趨勢和周期波動項結果分別如下圖所示:
  


  【摘要】随着实践的和理念的更新,协调和解作为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纠纷的方式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这主要表现为协商民主的理念渗入到税务行政领域和司法程序中、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涉税争议涉及的客观事实还原的困难以及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税务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税收和解
  
  一、协商民主的理念渗入到税务行政领域和司法程序中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行政模式和司法程序。那么,什么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呢?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因此,这种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协商民主的理念引入税务行政领域后 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改变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模式,树立了纳税人参与的“协商式行政”的新机制,使税务行政富有了鲜明的协商、合作精神,这集中体现为税务协商和税收和解。税务协商和税收和解的核心理念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就涉税争议,通过信息交流、理性协商的方式,来理解彼此的关注和立场,相互倾听和交流,并在不违法的基础上调整各自的诉求,以寻求共识与合意 望城住宅市场需求预测分析大型商業體育活動的安全隱患與防範對策。协商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影响体现为协商性司法在民事、刑事、行政司法三大领域的兴起,这是各国推行的司法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确切地说,协商性司法是指诉讼过程的不同环节所体现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与对话,合意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主体、程序或方案 創新農村電子商務模式。它具有对话性、程序性、合意性三个特征 ,表现为和解、调解、辩诉交易等几种类型。
  二、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
  传统理论认为,作为行政案件之一类的税务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适用调解或和解,是因为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及相关权力是税法赋予的职责,不得对这种公权力进行处分,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与纳税人讨价还价的余地。然而,税务机关在税收活动中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对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它涉及到行政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自由选择的余地。如《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的收入标准所适用的税率,税务机关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不存在裁量的余地。又如:《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必须按照万分之五进行,也不存在自由选择的余地。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活动中也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这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税务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如何适用。如《税收征管法》第61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在情节严重时是罚款2500元,还是3000元?抑或4000元?这都是税务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事实上,税收活动既涉及到复杂的关系,又关涉到繁琐的法律问题,税法不可能规定税务机关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因此,税务机关所享有的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是普遍存在的。税收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与行使,表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不仅存在着协商妥协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几乎无处不在。既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个事实,那么,与其让税务机关基于单方面的判断和斟酌而行使这种权力,显然不如鼓励税务机关在通过协商对话方式获得合宜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后者更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理性化,有助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台湾学者邓德倩也认为:税捐稽征机关原即有裁量权……为使行政权之运作更加灵活与富有弹性,应肯认稽征机关得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在台湾和解协议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契约)。而且,税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法,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剥夺,“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马歇尔语),让纳税人参与到税务机关决策过程中来 ,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制约税收行政权力以及提高决策结果的可接受度都是大有裨益的。这可以极大地化解征纳双方的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涉税争议涉及的客观事实还原的困难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大量争议是由经济事实的争议引起的,而这些客观交易行为或税收、分配活动已经结束,故法官所作的还原或认定事实的活动实际上只是一种主观性的事后认定过程。而在此认定过程中,法官要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而这些证据往往是支离破碎的,再加上主客观方面的局限,很难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对这些难以查明的事实,或要查明这些事实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的,应该允许双方对纳税事实达成和解,以解决涉税争议。我国台湾税法学者以及德国学者也多有如此主张。如陈清秀认为:当事人间就事实部分发生重大争议难以调查明确予以澄清,则为除去该事实关系之不确定性允宜准许当事人间就事实状态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困难,并期当事人间利益之平衡。德国学者Kruse也认为,不涉及税捐债务,而是涉及课税基础的推计(估计),而征纳双方达成之和解,是有助于事实的查明,其目的乃是促使课税基础数量接近实际的现象状态,因而一般认为,可以赞同限定于事实关系问题的和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稽征机关若没有掌握其他客观、间接的事实,且基于合理的怀疑,堪以认定课税主要事实存在者,按照依法课税主义,稽征机关针对课税事实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此时稽征机关既不得核课税捐,更不得主张此属课税事实不明 ,而径与纳税人成立和解。而且在税收实践中,大量的事实表明,纳税争议的产生并非源于纳税人逃避纳税的动机,而是由于双方对课税事实的认定、课税依据的理解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分歧,这种理解、认识上的分歧,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完全可以通过协调、沟通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纠纷,避免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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