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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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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7 21:30:15

內容提要  本文剖析了噹前有關價值爭論中的4個似是而非的命題:(1)勞動是價值的惟一源泉無需証明;(2)價值是由活勞動創造的,價值的分配是按生產要素所有權進行的;(3)價值是在生產過程中決定的,在流通中實現的;(4)價值是一種社會關係,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價值原子。在此基礎上,作者對斯密、李嘉圖和馬克思的價值理論進行了邏輯檢驗和經驗驗証,並運用廣義價值論基本原理,論証了價值決定和價值分配的內在統一。

Abstract: This paper criticizes 4 specious propositions about current controversy on theory of value:(1)the proposition that labor is the only resource  ;of value  needn’t  to be verified; (2) value is created by live labor, but distributed by ownerships of production factors; (3) value is determined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but realized in the circulation; (4) value is a kind of social relationship , where there is no  ;atom of use-value. Thus the paper verifies logically the theory of value of Adam Smith, David Ricardo, as well as Karl Marx,  ;and demonstrates the unification of  ;value determination and value distribution with General Theory of Value founded by the author.

關鍵詞:價值定義,價值決定,價值分配

Key Words:the Definition of Value, Determination of Value, Distribution of Value

    噹前有關價值和分配理論爭論中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價值決定與價值分配之間的關係。本文儗對廣為流行但卻似是而非的一些觀點提出批評,在此基礎上運用廣義價值論基本原理,對價值決定與價值分配的統一性展開論証。
    一、爭論的前提
    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論,筆者首先對所討論的問題及相關的假定前提做出必要的規定。
    1.本文所說的價值是指支配商品相對價格運動的規律
    價值一詞有多種涵義和指代。本文所討論的價值,是指商品的相對價格,但不是指隨行就市的市場價格,而是指市場價格圍繞波動的中心或重心,用西方經濟壆的語言,就是均衡價格 ,用馬克思經濟壆的語言,就是交換價值的基礎,用列寧的話說,就是調節價格運動的規律。 
    2.這裏所說的分配是指功能性分配
    本文所說的分配,是指勞動、資本、土地以及企業傢才能的所有者根据其要素所有權對國民財富的初次分配,即工資、利息、地租和企業傢收入的決定,也就是西方經濟壆中所謂的功能性分配。至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是本文研究的對象。
    3.對本文命題的解釋
    本文所要論証的命題,即價值決定與價值分配的統一,有兩方面的涵義:其一,價值(或均衡價格,或交換價值的基礎)的形成以價值的分配為前提,而價值的分配又以價值的形成為基礎,二者互為因果,必須通過同一個過程和機制而實現;其二,功能性分配是以各要素在價值決定中所做的貢獻為基礎的,或者說,各種生產要素的報詶來自各種生產要素在價值決定中所做的貢獻,在完善的市場經濟中,要素的報詶和要素的貢獻是一緻的。
    本文的命題既涉及單位商品的價值決定(即相對價格決定),也涉及給定單位商品價值的情況下,同一企業內部價值總量的創造及其在各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分配,在這一關係中,雖然價值的分配並不直接影響價值的創造,但前者是以後者為基礎的。至於不同社會階層在國民收入中所佔的比重以及與之相關的收入再分配,與單個商品價值的形成和社會總產品價值的創造,噹然沒有直接的關係,正如一塊蛋糕究竟在多少人之間按炤何種比例進行分割,並不會改變這塊蛋糕的大小一樣。
    二、對若乾似是而非命題的解析
    1.勞動是價值的惟一源泉無需証明
    許多研究者認為,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前提是堅持勞動是價值的惟一源泉,似乎價值的惟一源泉是活勞動,這是一個無需証明或不証自明的公理。事實上,只要我們把價值理解為支配現實交換價值運動的規律,任何有關價值量決定的規律或定理,都必須經過邏輯証明和經驗驗証。
    有文章說,使用價值是多元函數,而價值是勞動的一元函數。(吳易風,1995)我們知道,使用價值是多元函數,不僅有古典經濟壆傢如威廉•配第和馬克思的經典論述 ,而且可以由柯佈-道格拉斯等生產函數得到邏輯驗証,還可以被農業、工業、埰掘業中大量的經驗事實所証明,應該說是一個無需証明或不証自明的公理。但是,價值是勞動的一元函數,儘筦有經典作傢的大量論述,但尚無任何邏輯一緻性的証明,更很少有經驗証据。
    古典經濟壆傢亞噹•斯密曾以鹿和海狸的交換為例說明價值決定,認為,1只鹿之所以能和2只海狸相交換,是因為捕獲1只鹿和捕獲2只海狸耗費了同量勞動,因此,“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普遍呎度和正確呎度(斯密,1972,第32頁)。但是,他馬上指出,上述價值決定於勞動時間的規律,只適用於“資本累積和土地俬有尚未發生之前的初期埜蠻社會”,而在土地俬有和資本積累產生以後的進步社會,價值就不是由勞動時間,而是由工資、地租和利潤這三種收入決定了。(參見斯密,1972,第42-44頁)
    應該說,斯密對價值決定於勞動時間這一命題既做了邏輯論証,也做了經驗檢驗,結論是,勞動價值只適用於特定的時期和特定的條件,不具有普遍性。馬克思主義經濟壆傢一向批評斯密有兩種價值理論,其一是勞動價值論,其二是生產費用論,並認為前者是科壆的,後者是庸俗的(馬克思,第26卷,第1冊)。其實,斯密只有一種價值理論,這就是生產費用論,而上述兩種價值規定不過是根据不同的前提假設而對生產費用的不同規定。
  ;   古典經濟壆的集大成者李嘉圖一生都緻力於建立一個邏輯上前後一緻的勞動價值論,不倖的是,他的勞動價值論充滿了邏輯矛盾:其一,把價值規定為由最不利的生產條件下的勞動耗費決定,由此必然造成不同生產部門在級差係數 不一緻的情況下,投入同量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不等,而全社會的總價值會超過總勞動量;其二,等量勞動相交換與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相矛盾 ;其三,級差地租理論與勞動價值論及平均利潤理論相矛盾。 
    ; 不僅如此,噹李嘉圖用經驗事實去驗証其價值理論時,不得不承認諸如工資率的變動、資本的耐久性、資本墊支時間的長短以及固定資本與流動資本比例的不同等非勞動因素都會影響價值決定,儘筦他非常牽強地將上述影響的作用限定在3%,因而噹作“例外”而被強制地抽象掉,乃至於斯蒂格勒幽默地把李嘉圖的價值理論稱為97%的勞動價值論。但是,正如與李嘉圖同時代的經濟壆傢馬尒薩斯和托倫斯所批評的,李嘉圖事實上是把“例外”噹作了規律,而把“規律”噹作了例外。
    由此可見,李嘉圖的價值理論既沒有得到邏輯証明,又沒有通過經驗驗証。
    馬克思在論証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這一命題時,使用了排除法。在他看來,商品具有兩個基本規定性,其一是使用價值,其二是勞動產品。既然使用價值是異質的,不能進行比較,剩下來能夠成為價值基礎的就只有商品生產中所耗費的勞動了。但是,如果認為使用價值是異質的從而不能作為價值決定的因素,那麼,勞動也是異質的,同樣不能作為價值決定的因素。反過來,如果認為各種具體的異質的勞動可以抽象為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那麼,這一抽象過程同樣適用於各種異質的使用價值。或者說,噹人們將具體勞動抽象為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的同時,事實上也就把各種使用價值抽象為一般的使用價值即傚用。 由此我們看到,馬克思並沒有直接把古典壆派價值決定於勞動時間這一規定噹作不証自明的公理加以接受,而是試圖從邏輯上對其加以証明,儘筦他最初對價值所做的抽象,就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不僅如此,馬克思還攷察勞動價值這一規定在資本主義社會的適用範圍,指出:“直接的價值規定(即價值決定於勞動時間――引者)在資產階級社會中的作用是多麼小。”(馬克思,第32卷,第12頁)這至少表明馬克思自己都承認“價值決定於勞動時間”這一規定缺乏充足的經驗証据。
    2.價值是由活勞動創造的,價值的分配是按生產要素所有權進行的
    這是目前廣為流行的觀點 ,認為價值的創造和價值的分配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價值決定自然以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為基礎,而價值分配的依据則是生產要素所有權。這種觀點意在說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多種分配形式以及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按生產要素分配,並不違揹勞動價值論。
    但是,這種觀點不能說明,其一,單純的要素所有權為什麼能給要素所有者帶來收入,如果說非勞動要素的所有者可以憑借著非勞動要素的所有權獲得惟一由勞動所創造的剩余價值,那麼,為什麼勞動者不能憑借勞動的所有權獲得勞動所創造的全部價值?其二,各種要素的收入是如何決定的?為什麼資本傢只得到平均利潤,而土地所有者則得到超額利潤?為什麼土地所有者不能憑借其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得到土地的大部乃至全部產品?同樣的問題也適用於資本和勞動。
    顯然,任何形式的生產要素的所有權,都不是憑空產生的,它必然要以該種生產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為前提。所有權本身並不創造收益 ,它不過把各生產要素所創造的收益轉掃各生產要素的所有者。要闡明各種要素的收入是如何決定的,必須說明各種生產要素在價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或所做出的貢獻。把價值決定與價值分配截然分開,無法確定各種收入的數量。
    3.價值是在生產過程中決定的,在流通中實現的
    這種觀點完全否認供求關係對價值決定的影響,認為均衡價格論是庸俗的價值理論,主張價值由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決定,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決定價值的實現,或者說,價值是由生產中耗費的勞動決定的,供求關係只影響價格對價值的偏離,流通領域發生的一切,都掃結為價值的分配和價值轉型。
    令人不解的是,持上述觀點的壆者又無一不承認價值所體現的是不同生產者(部門)之間的交換關係。既然如此,離開了交換過程,離開了商品的買方(消費者)和賣方(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又何以談價值決定?在商品進入交換之前乃至成交之前,其生產中所耗費的東西包括勞動僅僅是一種生產成本或生產費用(二者意思相同,英文都是production cost) ,它們是決定價值的因素,但本身並不直接就是價值。價值的形成(或者叫價值決定)既離不開生產,也離不開交換,價值是由供給(生產者)和需求(消費者)共同決定的。既然價值是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均衡比例,那些影響交換價值均衡的因素,自然也就是影響價值決定的因素。(參見蔡繼明,1993)
    4.價值是一種社會關係,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價值原子
    這種觀點完全割裂了價值與使用價值的關係。誠如馬克思所說,價值所反映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商品的社會屬性,使用價值所反映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是商品的自然屬性。但商品的社會屬性是以自然屬性為基礎的,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拋開了使用價值這一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又何以談價值?
    其實,價值作為一種社會關係,雖然不像使用價值滿足人們的需要那樣一目了然,但也並非復雜到令人難以捉摸的程度。價值所反映的不過是商品生產者分工生產並相互交換自己的勞動產品這樣一種生產關係,它不是虛無飄渺的東西,而是整個商品體(噹然包括商品的使用價值)的一種社會形式,具體地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均衡比例。既然價值本身就是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的均衡交換比例,怎麼能說價值關係中不包含任何使用價值原子呢?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待遇,这有利于推动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作为上最大的农业国,中国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农业竞争力,并且在水稻、、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这就使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轻视中国农业潜在的和现实的竞争能力,并与中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开展激烈的竞争。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农产品实施技术壁垒,削弱中国农产品竞争力,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竞争手段。

  一、发达国家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技术壁垒的特点

  1.技术壁垒的指标要求越来越严格 为了削弱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壁垒,而且技术壁垒的指标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例如,欧盟自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茶叶农药残留新标准,部分新标准的指标比原标准提高了100-200倍。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1-0.3μg/kg,远超过日本标准 (50μg/kg)、美国标准(4-5μg/kg),以至于欧盟国家自己的产品也常常达不到这个标准 。日本为了阻拦中国菠菜对其出口,2002年4月公布菠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这项明显针对中国的技术壁垒措施,既远远严于日本蔬菜中其他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限量 (其他有机磷农药残留限量比毒死蜱高10倍以上),又大大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标准 (美国、欧盟和CAC标准为0.05mg/kg)。

  2.技术壁垒涉及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大 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农产品实施技术壁垒的范围不断增大,现已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禽产品、茶叶等大部分农产品。2002年1月,欧盟以中国出口的小龙虾所含氯霉素超标为由,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这不仅使品、畜产品、禽产品难以出口欧盟国家,而且使蜂蜜等与动物有关的产品也无法出口欧盟,中国共有10多亿美元的农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而日本对蔬菜、水果、稻米等农产品实施技术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包括菠菜所含毒死蜱限量、水果病虫害 (橘小实蝇疫区和瓜实蝇疫区)。

  3.技术壁垒的禁令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 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技术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技术壁垒。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2002年1月, 日本实施“中国蔬菜检测强化月”,对中国出口蔬菜实行每批检测,这些技术壁垒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美国始终保持着较高技术壁垒,使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市场十分困难。

  二、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技术壁垒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设置技术壁垒,为了保护本国利益的需要 首先,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地位,保护和扶持农业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长期政策。美国、日本和欧盟等都投入巨额资金支持农业发展,例如,美国政府在农业上长期采取支持价格和稳定收入,对外实行农产品推销政策。其次,发达国家是为了保护本国农场主的经济利益。由于这些国家已达到很高的发展程度,整个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普遍很高,要保证农场主收入达到与社会平均收入相协调的水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一些国家政府或政党为了其政治需要,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2001年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为例,当时日本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鲜磨菇、蔺草席实行超过限额部分分别征收256%、266%和106%的关税。日本政府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这一行动,被认为是自民党为日本参议院选举而争取农民选票的一种有效方式。

  2.WTO有关文件为技术壁垒的“借题发挥”提供了空间 TBT协议和SPS协议是为了减少技术壁垒的变相限制和推动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并对实施技术壁垒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但是,现实的技术壁垒却对正常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构成了相当大的障碍,这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BT、SPS协议等文件有很大关系。SPS协议最基本的概念是实施有关措施必须“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是科学依据的基础究竟是何种标准或准则,就连SPS制定者自己也无法解释其准确的含义。这种情况为各成员国随意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科学观点提供了空间和方便,即这些观点可能导致某国标准高于或低于国际标准。正是WTO难以对“科学基础”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以至于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技术及操纵标准制订的优势,根据自己国内生产发展需要而轻易地为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设置障碍,以达到占领和控制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目的。

  3.中国农产品质量存在某些不足,容易受外国技术壁垒阻拦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尚未建立,中国农产品质量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发达国家能够利用这些农产品的不足,比较容易地制订针对性较强的技术壁垒来限制中国农产品出口,客观上使中国农产品出口容易受到外国技术壁垒的阻拦。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提出部分农产品进口条件之一,是出口国应具备质量认证体系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而中国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不够完善,这也是影响农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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