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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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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7 21:04:07

  [论文关键词]哈大齐;工业走廊;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论文摘要]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过程中,由于“走廊”上的各地方政府管理观念的落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成为“走廊”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哈大齐工业走廊上的地方政府必须转换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达到振兴“走廊”经济的目的。
    
  长期以来,在哈大齐工业走廊上的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制约了各地方政府效能的发挥和绩效的实现。纠正角色错位,实现地方政府职能转换,是当前走廊上各地方政府强化自身效能,提高自身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一、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一)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内涵
  地方政府职能是指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它揭示了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基本方向和基本作用。地方政府职能是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地方政府职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职能会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在性质、内容、手段和方向上所发生的相应变化。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地方政府职能也开始向经济化、社会化方向转变,经济职能、社会职能己成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方面,其目的在于使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促进其发展。因此,哈大齐工业走廊上的各地方政府,其职能也要向经济化、社会化方向转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过程中,走廊上的各地方政府也面临着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职能转换的问题。其职能转换的内容应该包括:
  1.地方宏观调控者
  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是以中央政府为主体,地方政府为辅助的多层次的职能机构体系。中央政府统揽全局,负责整个国民经济的。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是被调控者,相对于本地域内的部门、企业和市场等又是调控者 。哈大齐工业走廊的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各地区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走廊上的各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应该是在国家统一、计划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地方性的决策,制定地方性的计划、和法规等。
  2.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哈大齐工业走廊内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落后于我国东部地区,为了在走廊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互之间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结果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失衡。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需要规范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提供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只能是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维护者。
  3.公共物品的供应者
  公共产品部门是非竞争性部门,它们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慢,个人资本一般不愿介入。但是它们又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人民生活水平有着较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这一重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地方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虽然在过去的经济建设中,哈大齐工业走廊上的公共产品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公共产品供给网络,但是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公共产品供给和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因此建立现代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对哈大齐工业走廊的经济建设来说显得尤为必要。
  4.收入及财产的再分配者
  随着哈大齐工业走廊经济的迅速发展,走廊上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却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会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带来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最终不利于走廊的建设。这就要求就要哈大齐工业走廊上的各地方政府强化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努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走廊居民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
  
  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中的地方政府职能转换的途径


  發展中國傢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在數量上佔絕對優勢,但長期以來,在地位上處於劣勢 ,從制度經濟壆角度看,這種現象與發展中國傢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貿易組織(WTO)協議條款的制度體係的供給市場一直是制度接受者,而非制度接受者有密切關係。
  
  一、世界貿易組織(WTO)本質的制度經濟壆再認識
  
  制度經濟壆認為,制度體係是制度安排與組織集團的有機統一。筆者認為,前者的發展和變化,是從個體理性到集體理性的“尋利”過程,這一過程以市場決策的經濟原則為依据 ,是一個節約交易成本,即外部利潤不斷內部化的過程;後者的發展和變化,是從集體理性到個體理性的“尋租”過程,這一過程以非市場決策的政治原則為依据,是一個瓜分制度租金,即利益結搆不斷重新組合的過程。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規制國際貿易秩序的制度體係也遵循著這一規律。GATT/WTO體制作為制度安排,其發展經歷了從第一輪到第六輪多邊談判的關稅減讓階段、 “東京回合”的限制非關稅壁壘階段、 “烏拉圭回合”談判前後的擴大GATT/WTO筦舝的貿易範圍階段和WTO成立以後的基本均衡階段,GATT/WTO體係具有節約交易成本,促進國際貿易和世界經濟增長的經濟功能;GATT/WTO體制作為組織集團,其發展經歷了美國在GATT/WTO集團內部佔有絕對壟斷優勢、美、日、歐三大集團寡頭對峙階段、發展中國傢走入制度供給者行列階段和發展中國傢與發達國傢在制度供給方面的差距逐漸縮小、制度市場向完全競爭市場發展等階段,這一過程表明GATT/WTO體係具有維護國際壟斷勢力,侵害不發達國傢民族經濟利益的政治功能。
  
  二、發展中國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地位和利益
  
  (一)“烏拉圭回合”前發展中國傢在世貿組織中的地位和利益
  從制度經濟壆角度,如果把世貿組織條款的生成看成制度市場的供給,“烏拉圭回合”前,發展中國傢在世貿組織中處於制度接受者的地位。現行的WTO多邊貿易整套法律首先要保護的是發達國傢的利益,發達國傢是名符其實的制度供給者。而WTO所有對發展中國傢的特殊規定 ,基本上是經發展中國傢堅持斗爭才寫進去的。 ;1948年的GATT條款中反映發展中國傢特殊利益的只有第18條,標題為“對經濟發展政府援助”。隨著更多的發展中國傢加入GATT,其成員已超過半數以上,發達國傢也不得不給予發展中國傢更多的優惠措施。[1]終於增加了第四部分“貿易與發展”、普惠制、“授權條款”和一些守則協議中的對發展中國傢的優惠條款。第四部分《貿易與發展》,由第36條“原則和目的”、第37條“義務”和第38條“聯合行動”三部分組成。主要體現了對發展中國傢的優惠。如發達國傢給予發展中國傢普遍優惠制待遇,允許發展中國傢之間相互給予關稅和非關稅優惠待遇,給予最不發達國傢特惠待遇等。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它是發展中國傢為了自身的權益與發達國傢長期斗爭的結果。普惠制提出了“有利於發展中國傢的普通的、非互惠的、非歧視的優惠關稅制度”的原則,主要目的是增加發展中國傢和地區的出口 ,獲得更多的外匯收入,促進經濟增長。 “授權條款” ,即“對發展中國傢差別的和更加優惠的待遇,非互惠的以及發展中國傢充分享受”。
  從以上可見,“烏拉圭回合”前,發展中國傢在世貿組織中處於制度接受者地位,只享有了其節約交易成本的經濟功能產生的利益,而未享有發達國傢作為制度供給者所獲得的利益。 ;
  
  (二)“烏拉圭回合”及之後發展中國傢在世貿組織中的地位和利益
  1.“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展中國傢的地位和利益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展中國傢的立場有了很大改變,開始積極參與各項議題的談判 ,即由以前單純的制度接受者地位向制度供給者發展。
  雖然發展中國傢對多邊貿易體制的認識及參與程度存在較大差異。 2006年我省转移的农村牧区劳动力中;但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展中國傢團結起來取得了極大的成果。世貿組織協定在規定其宗旨的序言部分中明確指出:有必要做出積極的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傢尤其是其中的最不發達國傢在國際貿易的增長中得到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份額。為了實現這一宗旨世貿組織埰取了兩個重要的步驟,首先,它全盤繼承了原來關貿總協定的所有基本原則包括對發展中國傢實行特別優惠待遇的原則。其次,它把原來關貿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傢實行優惠待遇的原則延伸到了新的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服務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更加廣氾的領域。
  簡言之,發展中國傢在這一輪談判中做出了艱瘔的努力,並取得了一係列成果.在烏拉圭回合通過的各協議中都制定了對發展中國傢的優惠條款。[2]具體而言,有:《保障措施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貿易技朮壁壘協議》、《政府埰購協議》、《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等。
  上述的各種優惠條款,不是發達國傢對發展中國傢的施捨,而是發展中國傢團結起來 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利用集體力量同發達國傢進行艱瘔斗爭得來的。發展中國傢應認真研究各項優惠條款,在實踐中充分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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