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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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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7 20:40:23

众所周知,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加入WTO后,由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加,企业要努力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因而如何减少税款支出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由于经济运行具有规范化、法治化的特点,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国际税务筹划,即利用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对自身的筹资、投资和营运等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主权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 ,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 。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 ,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人口老龄结构的老龄化是人口的基本趋势。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自90年代始,人口已由成年型向老年型年龄结构过渡,到本世纪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3亿之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

  人口老龄化是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也关联着社会的各个单细胞――家庭模式和伦理文化体系发生新的变化。江泽民同志提出:“重视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这就使我们能够及时顺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引导和解决好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充分准备的姿态迎接“银发浪潮”的冲击。

  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自70年代中期起,大力控制人口数量过速增长,加强计划生育 ,努力提高人口素质。认真实施控制人口增长政策的结果,就是大大降低了出生率。这样就由原来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化,人口的年龄结构势必发生变化,向老龄化发展。出生率下降的速度越快,幅度越大,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达到的程度也越快,越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要解决人口老化问题,从而放松计划生育,以提高出生率来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形成恶性循环;更不能以低出生率,高死亡率,违背社会道义来延缓人口老化过程,而由低出生率,低死亡率过渡到相对静止稳定状态。中国同世界上任何国家一样,要想达到相对静止稳定的人口发展阶段必然要经过人口老龄化阶段,这是无法回避的自然规律。人口学专家研究证明,中国老龄化进程带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第一,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比较快。1982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663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为7.6%,到2000年将达到1.3亿,占总人口10%以上。英国老年人口从5.0%增长到7.0%用了80多年,瑞典用了40多年,1920年日本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5.3%,到1970年增长到7.1%,用了50年的时间,而我国完成这一增长过程仅仅需要18年的时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2000年即可跨入老年型,世界人口年龄结构跨入老年型要在2010年,我国将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年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之快将达到世界之最。

  第二,老年人口数量巨大。1990年我国人口普查,大陆总人口达到113368万人,老年人口为9857.8万人,是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到2040年,老年人口将增长到3.8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到25.3%.老年人口数比欧洲所有国家人口还多。老年人口规模大,与50―60年代人口数量激增,总人口规模数量大是相关联的。只有人口总规模得到根本性的控制,其后年龄结构发生变化,老年人口的规模才有可能逐步改变。

  第三、我国高龄老人数量与比例将增大,8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由1990年的200多万,占老人总数的3.2%增加到下世纪中叶的5000万以上,占老人总数的15%以上。

  第四、我国传统的庭模式正在向“核心家庭”模式演变。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 ,现阶段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达75%,对全国九个大城市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的分析,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31.5%是因为子女结婚无住房,20.6%是为了帮助已婚子女料理家务。按照人口学家最近做出的家庭人口预测,我国独居或只与配偶居住的65岁以上老人占老人总数比例将由1990的10%迅速上升到2050年的27%.

  从上述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诸特点来看,中国将在下世纪初进入老年型国家,并排位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之首。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都是在经济发展到高水平的阶段出现,日本在1970年成为老龄社会时,人均收入已达1689美元,1977年人均收入为4522美元,而我国到2000年,人均收入约800美元。1990年全国退休人员为2301万人,退休金为270.2亿元。预计到2000年 ,退休职工将达到4000多万人,每年开支的退休费用近千亿元。国家在经济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要接受这么庞大的退休大军,支出数目可观的退休费用,确实不堪负担。同时,在农村还有占老年人口80%的老人需要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模式的变化,原来基本由国家承担的养老方式变得日益不适宜 ,需要探索新的路子,发展新的方式,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将逐步消除“经济滞差”和解决老有所养两方面结合起来,把两方面的工作都做好。

  二、老年人的文化心理和社会服务要求

  老年人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又是自然属性的个人,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和价值观的急速变化,传统家庭模式的逐步解体,老年人口群体的文化心理和价值系统也在发生变化。在60―70年代,乃至更早,中国大数的老年个体恪守传统观念,为儿女操劳一生,奉献一切,到老年衣食有着落已感满足,最多是备副棺木,就等黄土埋身,其它的需求理所当然被统统摒弃。然而,社会进入开放的80年代后,老年人的生活观已从原先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发展到不仅需要富足的物质生活,还需要健康、长寿、知识、幸福,需要得到精神慰藉,希望自己融合于家庭,融合于社会,领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和关心,多方位地享受生活的美好。例如80年代在全国各大城市崛起的老年大学,老年人报名的踊跃,学习得认真刻苦,并不比普通大学的青年学生逊色。进老年大学,在人生的第二阶段实现过去未竟的夙愿或再来次拼搏,都是对老年人生的挑战和更新。不少老年人学习有成,做出建树,使生命重新焕发异彩。老有所为 ,已逐渐成为老年主体追求的一种生活内容。

  毋庸讳言,社会发展到21世纪,大量老龄人口的老有所养成为对社会份量不轻的负载,而且人口老龄结构进入老龄化社会后,高龄老人人数的较大增加,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越来越迫切,他们的生活用品需要人代购,家务劳动需要人帮做,饮食起居需要人照料,特别是老年人身体本身机件的老化和病损,需要求医购药,都离不开他人的陪送和护理。同时,高龄老人除了日常生活和身体需要照顾外,他们在精神生活方面也需要得到不断的填充,需要得到感情交流,由于老人个体之间的较大差异,这种交流又是各式各样的,比如家人的看望问候,儿孙的陪伴、交谈,有些老人甚至希望常常有人能够聆听他(她)们的絮叨,有对久远往事不连贯的回忆,也有对飞速发展的社会新事物的不入时评价。他们也有社会人际交往的要求,了解新事物的愿望,日暮人老,更需要得到家庭的关爱、亲近,社会的重视、照顾。中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要使社会上的大多数老人过上完整意义上幸福的晚年生活,有待研究解决的,除了衣、食、住、医等维系生存的大事外,其它的许许多多事项也须一一列入社会日程,可谓任重事繁,急缓巨细,无不包容。

  三、继续保持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我国在2000年后,开始步入老年型社会,中央政府对此极为重视 ,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其中包括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内容。比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律形式规定子女对长辈的赡养、扶养义务。这是中国第一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她的诞生对于即将来临的老年型社会无疑是一种根本的保障,也提供了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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