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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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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13 15:23:00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实施,则又使企业在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会计核算更加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却从法的角度界定了计税所得的核算方法。这样,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差异的分析和处理就成为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本文试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形成差异的原因

  由于税法规则与会计原则有差别,会计所得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就会合理存在。归纳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l、为减轻所得税负担,将年度经营亏损后转;2、收入与支出的认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大多数企业倾向于延后认定收入和提前认定支出;3、由法规因素而导致的永久性差异。经营亏损后转而导致的差异,主要在于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今后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因此,在这里着重分析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对收入和支出的时间认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但在今后若干会计期间能够转回的差异。如:企业前期折旧费超过税法规定额度的部分,企业仍作费用计列损益,而按税法规定此部分不作扣除项目。后期折旧费减少,低于税法规定额度,前期未扣除部分在此时作扣除项目。

  永久性差异是指应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所包含的经济内容不同,并在今后若干会计期间不能转回的差异。如:滞纳金、罚款、赞助费等按税法规定不能从本期或以后各期收益中抵扣;而从财务会计核算角度讲,可从会计收益中扣除。

  二、所得税会计对差异的处理

  在这方面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应付 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它们在运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体现的所得税会计属性不同。如果把所得税看做是利润的分配,则应付税款法有其存在的理由,应按实际分配数人账;如果把所得税看做是一项费用支出,则此方法有悖于收益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影响会计法把所得税支出作为一项费用,需要在各相关会计期间进行合理分配。

  (2)适用对象不同。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对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用“一般情况下”来限定是因为在会计所得小于应纳税所得时,如预计今后会计期间没有足够的纳税会计所得能转销时间性差异,仍采用应付税款法。

  (3)遵循的核算原则不同。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其应纳税款是按税法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而得,即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账基础。在纳税影响法下 ,会计核算是按本期会计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列作税款费用,按应纳税所得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列作应交税金,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在会计上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这项纳税影响额的产生及其在以后各期的转销情况,其会计核算虽较应付税款法复杂,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4)核算的结果及其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时 ,不管会计所得多少,企业当期的所得税款费用与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都是依据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来计算的,两者金额相等,所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纳税不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税后利润,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纳税影响法则有所不同,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计人当期的所得税款费用与当期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分别以会计所得和应纳税所得为计算依据,两者金额不 等,但由于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转回,随着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转销完毕,整个期间内总的所得税费用与总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不是相等的,说明时间性差异未影响企业纳税额,只是在转回前引起了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金额的变动。由于递延税款不属于所有者权益,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有者权益 。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借或贷记“所得税”科目,贷或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相应调整了企业本年利润的净利润。此方法由于未对本年利润和末分配利润进行调整,其结果虽是一样,但“本年利润”与“所得税”在账务上、会计损益表上则不成法定比例关系,不利于考核。

  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法”或“债务法”,其理论依据是从所得税的最终归宿概念出发,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是会计所得的提前、挪后实现问题,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完全成立。但是,第一,这种方法必须依靠“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进行,每年都会出现时间性差异税额,年复一年交叉登记新旧发出额、转销额,记录频繁,计算也复杂;第二,对发生期的多计或少计成本费用、损失等时间性差异税额,当转销的会计所得为负数时,是增加亏损或净利润为负数呢?还是延期转销呢?除企业法人代表“短期化行为”干扰外,效益的不稳定也是时有发生的,甚至出现破产现象,递延转销也就成为空话。


  一、国有资产经营的两个层次目标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以及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决定了国有资产在根本上有区别于其他性质资产,有其特殊的实现形式和运营目标。
     ;国有资产作为企业法人财产组成部分,总是以一定形式存在于企业,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财产,国有资产的运行首先要服从企业的性质,具有职能资本的属性。同时,根据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性质和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决定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中服从两个层次目标:一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层次微观经济目标或称国有资产运行的初级经济目标.国有资产初级经济目标是以企业盈利为唯一目标函数,迫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实现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二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社会层次宏观经济或称国有资产的高级经济目标,国有资产在社会层次执行国有资产的高级经济目标,追求尽可能大的社会资源投入的_边际收益.最终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有资产两个层次目标的有效运行实现,是由国有资产特殊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决定的。随着市场发展,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化.股东资产证券化,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和其证券形态即国有股权分离分层流动、国有资产两种形态分别在两个不同层次运行。其特点表现在:第一,两者存在形式不同。国有资产在企业作为职能资本 ,主要表现为企业机器、设备、厂房等实物形态生产资料;国有资产在社会层次作为社会资本,主要以货币形态、有价证券等价值形态存在,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股权〔产权)即虚拟资本的形式。第二,两者执行的主体不同。国有资产在企业其运营主体是独立企业法人,属一般法人性质,国有资产在社会层次运营主体是由部门特别批准及授权投资机构,属特殊企业法人。第三,两者运营的领域不同。国有资产在企业的运营一般限于本企业内部,根据的需要在用途或区位进行调整;国有资产在社会层次运营领域在一般企业外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政策需要通过货币形态和有价证券(即股权)调整转化,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区域间流动转移。第四,两者运营的方式不同。国有资产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生产组织管理活动实施对人财物、产供销科学管理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在社会层次主要以政府宏观经济和社会经济目标为依据。通过政府主办的特殊企业法人组织对国有资产价值形态调度经营,实现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第六,两者地位作用不同。国有资产在企业作为企业法人财产组成部分,是实现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的基本依据和基础环节;国有资产在社会层次作为社会经济调节手段,实施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意图。
    ; 政府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同时还承担着抑制通货膨胀、扩大社会就业等政府社会职能。同时,国有资产初级经济目标和国有资产高级经济目标的近期目标、长远目标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往往难以同步一致。因此,国有资产两个层次目标关系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背离甚至矛盾的另一面。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在两个层次运行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有机关系.决定了国有资产两个层次运行目标在实践中可以达到协调和统一。
    二、国有资产两类不同性质的经营主体问题
  ;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分离,国有股权的持有者根据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的性质首先排除了自然人的持有.面临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二是政府国有资产专司机构授权或委托的经营机构。从国有股权持有机构性质分析,持有国有股权机构承担资产受益、重大和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企业出资人)的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调度经营管理职能。所以,国有持股机构应具有与普通企业相同的经济职能,具有企业性质。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取能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性质差异 .以及国有资产作为社会经济调控手段 ,决定了国有控股公司具有特殊企业法人性质。国有控股公司特殊企业法人性质与普通法人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至少表现在:一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系中处于政府与普通企业间一个重要层次,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隔离带和实现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重要保证;普通企业一般作为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的运营单位,构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的组织基础层次。二是财产组织形式不同。国有控股公司只能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单一;普通企业可采取合资、合作等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形式多样化。三是法人治理组织形式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不设股东会和内部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对控股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一般公司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依据股东出资额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有严格的权责边界。四是两者承担职责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承担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满足出资人的利益和要求。五是与政府关系不同。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依据需要设立组建,其权利是由政府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与政府有割不断的联系.不可能脱离政府的直接控制;普通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作为市场平等竞争主体: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六是调整法律依据不同。国有腔股公司对下属企业主要依据反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其本身不又受《公司法调整 ,还受哎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调整;普通企业只受砚公司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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