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370135
  • 博文数量: 425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4028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3-04-18 09:33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425)

文章存档

2013年(425)

我的朋友

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4-26 19:11:14

摘要:从历史上看,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分别需要臣民道德和公民道德的支持。中国法治进程因遭遇臣民道德而面临“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的困境,而公民道德可在价值、规范和秩序三个层面提供支持,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保障。无论法律人之公民道德,还是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都在法治建设中实现着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民道德 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人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使得我们重新关注道德与法、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进而关注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双向互动。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公民道德的养成和践履需要法治的保障。实现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整合,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社会文明进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探讨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及实现。
  
  一、民德之德治、法治价值的理论渊源
  
  中国传统的“民”、“庶民”与西方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所奉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各异,两种民德分别支撑着德治和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认为,古代中国属于德治模式,包括德政、德教和德主刑辅等内容。德政是指统治者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德教是指以德服人 ,统治者以自己的言行和表率作用感化、教导民众 ,使民众效法君主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自觉地服从社会秩序。因强调德政、德教,法(刑)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是统治者维护儒家道德,镇压和惩罚民众犯上作乱的工具。在传统的德治模式下,皇帝贵为天子,官吏也为民之父母,因而民众最大的道德就是效忠君主,服从官吏,期待清官为民做主 ,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由此形成卑贱、服从、依赖的臣民道德观念。民众之间则提倡和睦相处,一旦发生纠纷 ,则通过各自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仅如此 ,由于刑的惩罚性和压迫性,民众对法心存畏惧,视法律为外在的禁锢,对法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表现出对法根本不信任。
  相对中国古代的德治模式,西方社会具有推崇法律至上的法治传统。这种传统强调法律内在的道德原则,重视公民道德与法治的密切联系。西方历史上,人们对公民的界说千差万别,但公民始终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和公民道德作了阐述,“单纯意义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制于人”,因而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 包括两个基本的面向。古罗马的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点,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崇尚公民的理性精神,关注公民的平等和权利。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种称谓销声匿迹,神治造就的是谦卑温顺的臣民及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传统的法治精神黯然失色。13、14世纪,随着城市独立自治运动的兴起,公民又重现于政治舞台,思想家们又开始对法治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进行探讨,并由此影响近代法治的进程。比如卢梭提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意志可能会与公共意志相对抗,但法律会强迫他服从,凡是这样遵从法律的人都是好公民,但还不是一个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孟德斯鸠则认为好公民“并不是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我所说的政治美德的。这就是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并且爱着自己国家的法律而行动的人”。正是对公民平等、独立、权利、参与、责任和理性等道德观念的强调,西方前现代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达到时代所能允许的高度,并成为西方绵延不绝的传统。
  

阅读(173)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