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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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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4-23 18:44:05

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杨洪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历史任务,是党中央统策全局,着眼未来,与时俱进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农民期盼的目标,不断强化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制宣传、处理涉法上访等重要职能,切实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展示出检察工作的独特优势。
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而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就必须依耐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农民利益、农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但是要尽可能好地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这就要求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而必须深入农村去调查、去走访、去研究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发现的问题入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解决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现象有:1、农村是民事、刑事案件的多发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暴力犯罪上升快、盗窃犯罪数量增多、民转刑案件居高不下等许多新的特点;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没有得到真正执行;3、村干部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4、坑农、害农案件不断,查处不力;5、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特别是近几年来 ,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大,如在通路、农网改造、通水、学校等建设,涉及土地搬迁补偿费、育苗费等问题,从而引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干群关系,挫伤了农民兄弟的积极性。上述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找准存在问题的根源,如何帮助解决问题,这就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二、严查“五类”案件
1、严厉查处涉农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乡霸、村霸、地霸、路霸,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努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建设和发展首先要求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打击农村刑事犯罪,尤其是打击那些具有严重暴力性和团伙性犯罪特点的农村黑恶社会势力,对维护农村社会的长久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负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职责,通过积极及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的职能,着重在农村社会保持对黑恶社会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参与打击除掉农村黑恶社会犯罪团伙。检察机关在对黑恶社会势力打击的同时,要注意深挖农村黑恶势力的有形或无形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对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保护与疏于打击的受贿、渎职案件 ,为广大农民的安居乐业奠定基础。
2、严厉查处以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饲料为主的坑农、害农犯罪活动 ,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假饲料对于农民的庄稼来说,都是致命的伤害,因为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假饲料不仅会造成农民减收,而且有的绝收,这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秩序与生活稳定。因此我们检察机关要发挥对查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饲料等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监督刑事立案予以严厉打击,要防止以罚代刑,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杜绝制假、售假的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对于造成农民重大损失的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检察长要亲自督办,从而给制假、售假的假农资案件以更大的震慑力,同时我们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造成农民重大损失负有失管、脱管责任的农资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查处,该追究刑事责任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3、要严查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我党在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而村干部自身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近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农民利益,造成许多农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告状事件,严重危及了农村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进行的“绊脚石” 。我们检察机关作为一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在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及时清除“路障”,认真研究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努力遏制村官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是要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用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保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二是要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贪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推动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三是要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
4、要严厉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的案件,特别是要查办使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剥夺农民选举权利等影响农民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案件。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广大农村,在对待选举权上,许多农民是选择放弃的,甚至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暴力、威胁、贿赂的手段所控制,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成为村霸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妨害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厉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的案件也就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5、坚决打击非法侵占耕地、非法采矿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生态平衡,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常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土地是财富之母、民生之本 ,是直接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自然资源之一。在土地中,耕地具特殊重要性。耕地是粮食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好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长远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这几年,乱占耕地、非法侵占耕地现象严重,因此产生了不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生活在城镇周围的“三无农民”。另外一些地方非法开采、乱采滥挖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常常因为不合理、不规范的开采,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甚至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基于非法侵占耕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的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应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加以重视与关注 。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法律监督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把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开展挂点结对、帮扶共建等工作,为农村农民提供经济、物质、法律等各种力所能及的援助和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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