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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

分类: 云计算

2013-06-24 09:33:02

问:我公司某资产经过评估增值后,增值10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税字[1997]77号: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法规,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华扬新一注:对外投资产生的增值部分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处置时按投出时的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法规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华扬新一注:根据财税函字[2000]26号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77号文下发前因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己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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