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应是所陈述内容的初步证据,在苏格兰应是这些内容的充分证据。
(3)专利局局长可按上述第48到51条进行登记,尽管任何合同排斥专利
权所有者按上述46条申请登记。
(4)按上述第48到51条进行的登记,在一切方面同按上述第46条进行
的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5)按上述第48到51条提出的请求如 联合王国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或
国际公约精神有分歧的,不应发出命令或进行登记。
专利发明在国外正在实施情况下的特殊规定
54-(1) 女王可颁布敕令规定:假如一项发明在敕令中指定的任何有关国
家正在投入商业性实施,而联合王国对实施该发明而获得的专利产品的需求是靠从
该国进口而得到满足的,专利局局长不得(除非为了公众利益)按上述第48到5
1条提出的请求对该有关专利发出命令或进行登记。
(2)上述第(1)款中的“有关国家”系指会员国以外的国家,其法律中经
女王咨询枢密院后认为包含或将包含条文:对待在联合王国实施或从联合王国进口
的发明确敕令中规定在该国实施或从该国进口的发明的待遇相同。
 ,; 为王国服务的专利发明使用
55-(1) 不管本法中有什么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
权的任何人为了王国的工作需要,并按照本条可在联合王国对一项专利发明采取任
何如下行为,毋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即:
(a)当该项发明是一项产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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