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款规定,不妨碍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适用。
第八百六十六条 被监护人财产等的受让
(一)监护人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或第三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时,被监护人可以撤销。于此情形,准用第十九条(无能力人的相对人的催告权)的规定。
(二)前款规定,不妨碍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适用。
第八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人亲权的行使
(一)监护人代未成年人行使亲权。
(二)第八百五十三条至第八百五十七条及第八百六十一条至前条(监护的事务)的规定,准用于前款情形。
第八百六十八条 仅有财产权限的监护人
于行使亲权人无管理权情形,监护人仅有关于财产的权限。
第八百六十九条 委任及亲权规定的准用
第六百八十四条(受任人的注意义务)及第八百三十条(第三人给予子女的财产的管理)的规定,准用于监护。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
第八百七十条 管理计算
监护人的任务终止后,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应于两个月以内进行管理计算。但是,家庭法院可以延长此期间。
第八百七十一条 同上
如有监护监督人,监护计算应会同监护监督人进行。
第八百七十二条 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契约。
(一)未成年人于其达成年后监护计算完结前与监护人或其他继承人之间订立的契约,该未成年人可以撤销。该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的单独行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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