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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

分类: PERL

2014-12-11 21:17:48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b)已经及时通知对方;(c)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2.溯及力问题。(2)票据流通中的特殊混同。下列两种混同情形不能消灭债:(1)债权已被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以通知方式承诺的,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
且办理了过户登记。③丙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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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