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情报时,他可在任何时候行使下面的一项或两项职权:即检查并授权英国原子能
管理局来审查这个申请案和送给专利局局长 此申请案有关的任何文件;
(b)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他可在上述第16条所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或者
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在此时间之前),审查该申请案和任何此类的文件。
适当原子能管理局按照上述(a)项被授权进行审查时,该局应尽速将审查情况
报告国务大臣。
(7)当根据本条已发出涉及某件专利申请案的指示时,在该指示撤消前规定
期限已到,而申请案已准备批准专利,那么:
(a)假如指示生效时,此项发明已由政府部门实施(或根据政府的书面授
权或命令实施),下述第55条到第59条的规定应适用,但应假定:
i•把第55条中的“使用”改为“实施”;
ii•该申请案在所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已发表;
iii•在申请案为批准专利作好准备时,已对发明批准专利(把申请案
准备就绪时的申请条件作为专利批准条件);
(b)假如国务大臣认为该专利的申请人由于该指示的延续生效而有困难,
可征得财政部的同意支付申请人一笔款项(如涉及付款时)作为赔偿。这笔款项的
合理数额应由国务大臣和财政部根据发明在达到预期目的方面的创造性大小和用途
多寡及其他有关条件决定。
(8)根据申请案已批准专利,而根据本条已发出关于申请案的指示,在这些
指示生效的任何时间内,将不需缴纳转期费。
(9)未能根据本条执行任何指示的人:
(a)可按即决裁判处以不超过一千镑的罚款;
(b)根据起诉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罚款并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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