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
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设定地役权的行为:通常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即地役权合同。
通行地役权:基于定目的在供役地上开设通路或利用旧路而通行的权利。
引水或排水地役权:在地上地下设立水道引用供役地之水,或经由供役地引用他人土地之水,或经由供役地排放自己土地之水。
汲水地役权:汲取供役地泉水或井水的权利。
建筑物地役权:即使自己的建筑物突出于供役地或使供役地的建筑物接受某种限制的权利。
放牧地役权:于供役地的牧场上放牧牲畜的权利。
山林地役权:于供役地伐木采薪,作为需役地燃料的权利。
采石取土地役权:由供役地开采沙石粘土以供需役地建筑之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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