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 结合《刑诉解释》313~336条, 重点掌握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和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2、刑事司法协助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201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期间大总结
随时
刑诉法第33条: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40条: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之日起
刑诉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第40条: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第12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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