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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PERL

2014-09-01 19:58:13

(1)证明标准是法院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尺度,对法官采信证据产生约束力。

(2)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举证责任的尺度。

(3)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4)证明标准与上诉和再审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三)证明要求的内容

在诉讼史上,不同类型的证据制度有不同证明要求。在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中,要求诉讼证明达到的目标是“神示真实”。在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中,要求诉讼达到的目标是“形式真实”,通过法律预先规定的断案规则来求证。在自由心证主义证据制度下,要求诉讼达到的目标是“实质真实”,通过依据证据,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来判断证据,并在其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要求诉讼达到的目标是“客观真实”,法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实现客观真实必须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以下标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全部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唯一性。也就是,民事案件审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

“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理想价值追求是可取的,不应当轻易放弃。但作为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最低要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经过理论界对“客观真实说”的批判和多年的民事审判改革,《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理论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本条规定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四)证明标准的内容

国外理论和实践在坚持法律真实的前提下,均采用“盖然性” 证明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一点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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